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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人才发展促进条例实现重大制度创新

时间:2019-11-13 来源:山东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近年来,省司法厅在立法过程中坚持立足实际、反映规律、积极创新、引领发展、突出重点、力求特色,努力提高法规规章的创新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今年3月26日,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这部法规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着力推进制度创新、流程再造,对优化我省人才发展环境,集聚爱国奉献的各方面优秀人才,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促进人才事业发展,推进人才强省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在法规起草审查过程中,针对有关人大代表和专家提出的充分发挥退休专家、老科技工作者“余热”建议,省司法厅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及有关部门坚持开门立法、民主立法,对我省老科技工作者的总体规模、发展趋势和作用发挥现状进行了全面摸底和科学预测分析。经过调研和论证,认为,我省高学历、高水平、高层次老科技工作者数量多,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宝贵财富和重要资源,充分认识老科技工作者人才群体的价值,对有效缓解科技人才供给不足,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意义重大。为此,紧密结合我省实际,将老科技工作者人才开发与服务纳入地方法规,《条例》第49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退休专家、老科技工作者等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支持和便利;鼓励通过退休返聘、购买劳务服务等方式,为其在决策咨询、科技创新、科学普及、推动科技为民服务等方面继续发挥作用创造条件。这是我省首次将老科技工作者人才开发与服务纳入地方性法规,据了解在全国也尚属首次。

  为此,原国务委员、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国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会长陈至立专门作出批示,“山东省在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将老科技工作者地位作用的发挥和相关政策支持写进《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纳入了地方法规,这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的有力举措。山东省的做法很好,值得推广和借鉴。感谢山东省委、省政府、省人大和有关部门对老科技工作的大力支持和指导。”

  


原文链接:http://sft.shandong.gov.cn/articles/ch04361/202007/6a289945-4b20-4e47-bbae-c78d98dcf82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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