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政策法规网!
政策法规网

首页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惠农工程 >正文

建立退出机制及时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时间:2019-11-13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法治日报合肥5月7日电 记者李光明 记者今天从安徽省司法厅获悉,为推深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安徽省司法厅会同省人民调解员协会从今年5月起在全省开展人民调解员法纪教育,全面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教育管理,切实增强人民调解员法律意识,严肃工作纪律,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广大人民群众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可度和满意度。

  安徽省司法厅要求,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和人民调解组织要充分认识加强人民调解员法纪意识教育的重要性,始终做到“人民调解为人民”,积极投身到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一线中,尽最大可能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实现矛盾不上交,切实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要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和纪律意识,注重强化政治素养,加强调解技能学习,着力培养纪律意识,不断提升专业能力,切实提升人民调解员法律素养,全力维护好自身形象。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制定人民调解员行为规范、职业操守以及工作纪律等方面规定,规范职业行为,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依法依规及时查处人民调解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不断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

  安徽省司法厅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督导人民调解组织认真做好人民调解员的选任、聘任工作,严格按照法定条件、法定程序选举、聘任人民调解员,把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适龄公民选举、聘任到调解员队伍中来。要明晰管理责任,完善考核机制,建立退出机制,对有偏袒一方当事人、侮辱当事人,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或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人民调解员,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选聘单位及时予以罢免或者解聘。对因违法违纪不适合继续从事调解工作,严重违反管理制度、怠于履行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以及因身体原因无法正常履职,或自愿申请辞职的人民调解员,司法行政部门应督促选聘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原文链接:http://www.moj.gov.cn/pub/sfbgw/fzgz/fzgzggflfwx/fzgzrmcycjfz/202305/t20230508_478303.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政策法规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政策法规网 www.zcfgw.org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69940054,010-80447989,监督电话:1727675229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huanbaofzxczx@163.com  客服QQ:2834255374 通联QQ:340473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