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重点攻坚任务要求,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改善营商环境,经省政府同意,省司法厅印发《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自6月1日起实施。
《清单》所列事项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不罚清单”,涉及市场监管、公安、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25个行政执法领域,共计267项违法行为事项。其中,151项属于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违法情节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等条件,执法机关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另有116项属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企业等当事人在限期内改正后,执法机关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第二类是“轻罚清单”,涉及交通运输、文化旅游、黄河河务管理等3个行政执法领域,共计19项违法行为,属于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条件,执法机关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事项。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教育、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并做好行政执法记录。当事人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要求,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统筹做好清单实施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将清单内容纳入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管理。适时组织对本系统清单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不符合行政管理需要、不便于操作执行、企业和群众争议较大等事项,及时予以调整;对于清单外的其他事项,经评估依法可以纳入的,及时纳入。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清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严格、不依法落实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清单内容的,及时督促整改,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