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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公证员、司法鉴定人职称标准条件》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时间:2019-11-13 来源:山东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公证、司法鉴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职称评价在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发展中的激励作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起草了《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公证员职称标准条件》《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司法鉴定人职称标准条件》。按照《山东省司法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鲁司办〔2019〕24号)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6月5日至2023年6月13日。征求意见期间,社会各界可通过邮寄、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向省司法厅反馈意见和建议(以单位名义反馈的修改意见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馈的修改意见需签署真实姓名,并备注联系方式)。在文件正式公布施行前,暂不接受相关政策咨询,敬请谅解。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207-2号省司法厅组织人事处707房间

  邮编:250014

  电子邮箱:yangling@shandong.cn

  联系电话:0531-51781727,51781714(传真)

  

  附件: 1.《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公证员职称标准条件》

   2.《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司法鉴定人职称标准条件》

  

   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6月4日

  

附件下载: 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公证员职称标准条件.docx
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司法鉴定人职称标准条件.docx

原文链接:http://sft.shandong.gov.cn/articles/ch04163/202306/02993fac-415b-4eb6-9f33-1a77f120e44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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