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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人执业能力考核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9-11-13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各地、州、市司法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人执业能力考核办法》已经自治区司法厅党委2023年第十三次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3年5月29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人执业能力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司法鉴定人准入登记的考核,规范司法鉴定人执业能力考核工作,根据《行政许可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法医类 物证类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司法部关于<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解释》《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 严格监管 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等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人执业能力考核,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对经审查,基本符合法定申请条件的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能力等实质内容进行笔试和专家评审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下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员的执业能力考核工作:

  (一)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

  (二)申请增加司法鉴定专业领域和分领域及项目的人员。

  第四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能力考核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  自治区司法厅统一组织开展全区司法鉴定人执业能力考核工作。按照各业务类别(专业领域)需求,可以组织或委托相关管理人员、行业专家、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试题库。

  自治区司法厅根据司法鉴定申请人资质能力水平,组织以法律相关专业知识和司法鉴定管理制度为主的培训。自治区司法鉴定协会,各地(州、市)司法局协助配合组织报名、教育培训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自治区司法厅根据申请人数量和执业范围等情况,可采取集中考核或者分散考核。

  对多个申请人在同一时间段提出申请的,可以针对同一类鉴定事项组织集中考核。集中考核一般安排在每年4月份,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确定考核频次。

  对不同时间分散提交材料的申请人,可按照“即申请、即受理、即考核”的原则组织考核。

  第七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能力考核根据不同申请情形一般采取笔试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笔试由自治区司法厅以纸笔考试或者计算机化方式统一组织实施。

  专家评审由自治区司法厅组织专家采用现场答辩、现场演示、现场试验等评审方式进行。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后或者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注销或者被撤销登记而被依法注销登记的人员,在注销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内重新申请从事原专业领域的分领域及项目的,符合基本执业条件的,可以免于笔试考试,直接参加专家评审。

  具有与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近相关、且属司法鉴定行业紧缺的具有正高级职称,符合基本执业条件的人员,通过其拟执业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申请,可以免于考核。

  第八条  首次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应当参加笔试。

  第九条  笔试主要包括司法鉴定专业知识、相关法律知识和司法鉴定管理制度、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程序规范等理论知识和公共基础知识。

  第十条  对申请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自治区司法厅于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工作。

  对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经审查决定受理的,由自治区司法厅于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工作。

  申请增加专业领域和分领域及项目的人员,直接参加专家评审。

  对参加笔试但未及时参加专家评审的人员,应当在笔试有效期六个月内申请参加专家评审,逾期视为放弃本次考核,原笔试成绩不予保留。

  专家评审按照《法医类 物证类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的规定执行。自治区司法厅组织专家评审工作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司法鉴定人执业审核登记的期限内。

  第十一条  自治区司法厅按照司法鉴定不同专业领域,依据有关规定选取相关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法医类、物证类 、声像资料专业领域的专家评审组人数不少于5人且为单数。专家评审组优先从“新疆司法鉴定专家库”中选取,也可以从其他省(市、区)专家库或国家专家库中选取。

  自治区司法厅会同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确定评审专家,按鉴定事项组织建立专家评审组,每个鉴定事项的专家评审组人数不少于3人且为单数,其中国家库专家不少于1人;多个申请人在同一时间段提出申请的,自治区司法厅可以针对同一类鉴定事项组织集中评审,开展集中评审的专家评审组人数不得少于5人。

  评审专家原则上应当为具备高级职称的鉴定人,执业范围应当包含被评审的专业领域。评审组专家的专业能力应当覆盖评审的所有专业分领域及项目,并对评审意见负责。

      第十二条  参加评审的专家或者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评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申请人有亲属关系的;

  (二)与申请人在同一家鉴定机构执业的;

  (三)与申请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第十三条  专家评审组应当按照确定评审组长、制定评审方案、开展评审工作、对申请人员进行评价。现场考核人员应当核实被考核人员身份、查验相关证件,核实申请的专业领域和分领域及项目。

  自治区司法厅指定1-2名监督管理干部负责笔试和专家评审全过程见证和监督记录工作,考核结束后统一将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考核卷宗,归入司法鉴定人执业准入资格档案,做到考核等工作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

  第十四条  主要对申请人员拟申请司法鉴定执业事项专业基本知识理论、技术规范、技术标准、操作规程、专业技能等专业理论知识和拟申请司法鉴定执业事项的实际问题解决能力、动手能力等实践操作能力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评审组的每名专家分别按照《法医类 物证类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确定的评分标准,根据申请人员拟从事的专业领域和分领域及项目对其逐人逐项进行打分,评审得分取所有专家评分的平均值。

  第十六条  专家评审组对申请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进行综合评价。

  每位评审专家应当在《专家评审意见书》上签名,评审结论应当经评审组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同意。评审专家对评审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记录在《评审意见书》中。

  申请人对专家评审结果有异议,且能提出实质理由的,可以向自治区司法厅提出一次复审。经审查理由成立,确有必要进行复审的,由自治区司法厅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复审。复审后的评审结论为专家评审的最终结果,交自治区司法厅作为准入登记的重要参考。

  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向申请人或者其他人员泄露专家个人意见或者评审意见。

  

  第三章  考核成绩及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首次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考核成绩(实行百分制)=(笔试成绩×50%)+(专家评审×50%)。

  申请增加专业领域和分领域及项目的人员或者免于笔试考试的人员,以专家评审组依据司法部法医类、物证类和声像资料相关评审细则和人员评审标准,给予考核成绩(评审得分)。

  第十八条  自治区司法厅依据《法医类 物证类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相关规定和专家建议,结合工作实际,对申请人员考核成绩得分60分(不含)以下的,不予审核登记;对考核成绩得分60~80分(含)的,审核登记的执业专业领域不超过1个;对考核成绩得分达到80分(不含)以上的,审核登记的执业专业领域不超过3个,原则上不得跨类别执业。

  专业领域评审得分60~80分(含)的,申请法医类和物证类(不含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专业领域的,可以从事的该专业领域的分领域及项目一般不超过5个,其专业领域评审得分80分(不含)以上的,从事的该专业领域的分领域及项目数量可增加1-3个。

  专业领域评审得分60~80分(含)的,申请声像资料和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专业领域的,可以从事的该专业领域的分领域及项目一般不超过3个,其专业领域评审得分80分(不含)以上的,从事的该专业领域的分领域及项目数量可增加1个。

  第十九条  自治区司法厅依据《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及其《申请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评分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专业能力要求》相关规定和专家建议,结合工作实际,对申请人员核准相应执业类别(专业领域),考核成绩得分60分(不含)以下的,不予审核登记;考核成绩得分60~80分(含)的,审核登记的专业领域不超过1个、其分领域及项目不超过5个;考核成绩得分达到80分(不含)以上的,审核登记的专业领域不超过2个、专业领域的分领域及项目各不超过8个。以上不同分值段的特殊人才(指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专业领域各增加1个,其分领域及项目数量各增加2个。

  第二十条  执业能力考核合格的人员,自治区司法厅根据司法鉴定相关法律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考核得分,按照有关程序依法作出准予登记,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第四章 考核纪律

  

  第二十一条  申请参加司法鉴定人执业能力考核的人员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影响考核的,其考核结果无效。

  第二十二条  参与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核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应当严格履行工作职责,遵守有关保密要求,确保考核过程和结果客观、公平、公正。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干预、妨碍考核工作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负责解释。

  自治区司法厅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或者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进行能力考核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司法厅对部分申请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人员实行统一执业准入考试的实施意见》(新司通〔2007〕16号)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http://sft.xinjiang.gov.cn/xjsft/tzgg/202305/25fc57fd8beb4808b7635ec704e0563e.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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