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发〔2023〕12号 关于同意沈钰翔等5人担任公职律师的批复
各有关单位:
沈钰翔等5人申请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0号)、《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2017〕35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沈钰翔等5人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
姓 名 工作单位
1.沈钰翔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教育工作委员会
2.法尔阿德·麦麦提明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3.鲍蛟玉 阜康市自然资源局
4.阿里木江·阿不迪瓦尔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监狱
5.阿迪莱·赛杜力 国家税务总局鄯善县税务局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3年5月17日
原文链接:http://sft.xinjiang.gov.cn/xjsft/tzgg/202305/b118f7e3847a43559fa86fd3eb30146d.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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