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发〔2023〕15号 关于同意甘鹏元等4人担任公职律师的批复
时间:2019-11-13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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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甘鹏元等4人申请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0号)、《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2017〕35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甘鹏元等4人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
姓 名 工作单位
1.甘鹏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监狱
2.王海琪 玛纳斯县交通运输局
3.毛 琴 中共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委员会党史地方志办公室
4.张 炜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3年6月1日
原文链接:http://sft.xinjiang.gov.cn/xjsft/tzgg/202306/38a57743c3584cd787dadd0fa9763c6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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