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发〔2023〕号 关于同意张玉勤等12人担任公职律师的批复
各有关单位:
张玉勤等12人申请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0号)、《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2017〕35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张玉勤等12人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
姓 名 工作单位
1.张玉勤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
2.王丽娟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
3.宗要文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
4.卡比力·阿布力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
5.崔荣威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
6.蒋海清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
7.雷从颖 伊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8.周晓波 新源县公安局
9.刘旭光 伊宁县应急管理局
10.玉素甫·卡热麦提 中共喀什地委宣传部
11.日孜弯古·马木提 巴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2.米热阿依·阿卜杜克热木 巴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3年7月17日
原文链接:http://sft.xinjiang.gov.cn/xjsft/tzgg/202307/d1a4ce53a1bc432699bb644b630a23a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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