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篇:通过“离婚”转移财产?这条路走不通!
【基本案情】
王某与周某合伙从事伐树运输工作,周某提供车辆负责运输,王某负责伐树装车,在作业过程中,周某因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正在装车的王某从周某驾驶的卡车上摔了下来。王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法院经审理,判决周某赔偿王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44万余元。该判决于2022年2月8日生效。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发现被执行人于2022年2月9日与其妻子办理了离婚手续,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所有债务由男方承担,除涉事车辆外的所有财产包括两处房产归女方所有,并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执行法官遂依法对周某采取拘传强制措施,充分向其释明恶意转移财产等后果,认识到问题严重性的周某连忙联系前妻与王某家属协商还款事宜,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周某第一期支付赔偿款20万元,剩余案款一年后付清。
【法官提示】
本案中,周某明知自己负有巨额债务,为了规避法院的执行,在判决生效后的第一天便与妻子签订离婚协议,紧急转移财产,其行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考虑到周某经执行法官劝导后,积极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并达成执行和解,未导致生效判决履行不能等情况,故未以周某涉嫌刑事犯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近年来,以“假离婚”方式转移财产的情况多有发生。夫妻一方欠债较多,为了不让共有财产被法院执行,夫妻双方通过真假难辨的离婚等方式,把财产转移到对方名下,主动造成自己“履行不能”的假象,这种行为属于很明显的规避执行行为。为了打击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等行为,切实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规定: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属于“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可以以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在此特提醒那些自以为“技高一筹”的老赖们,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应当积极主动履行义务,切不可耍“小聪明”,否则必定是害人害己,得不偿失。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6339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上一篇:内乡法院:霹雳济企困 执行勇担当
下一篇:执行干警深夜蹲点,强制手段促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