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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司法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3年律师系列、公共法律服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9-11-13 来源:贵州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各市(州)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职称工作统一部署,现就全省2023年律师系列、公共法律服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

  1.在我省执业,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的专兼职律师和持有《律师工作证》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

  2.在我省公证机构从事公证工作并取得公证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3.在贵州省司法厅审核(备案)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中,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申报、评审条件及有关政策

  (一)申报评审条件

  1.律师系列职称申报评审按照《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5〕396号)执行。

  2.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公证员专业职称申报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23〕40号)执行。

  3.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司法鉴定人专业职称申报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23〕41号)执行。

  (二)有关政策

  1.申报人以行业协会、学会等非政府奖项作为业绩或学术申报的,须提供据以获奖的相关支撑材料。其据以获奖的业绩或学术成果不得低于评审条件规定的同类业绩、学术要求。

  2.各事业单位推荐申报高、中级职称的人数,应在本单位相应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空岗数范围内,事业单位(身份)人员申报职称,须出具最新的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情况备案汇总表。其他人员申报职称,不受岗位限制。

  3.推行代表作制度。落实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代表性学术成果送审制,经政策性审查并符合送评条件的,其代表性学术成果送相关专业专家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作为重要评价依据。

  4.相关专业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绿色通道”专项职称评审一并组织实施,评审范围为2022年1月1日以来从省外(含国、境外)引进到我省企事业单位相关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在“评审类别”中选择“绿色通道”,适用社会化评审条件。其中,事业单位从省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界定参照当年贵州人才博览会事业单位引进人才有关工作的通知相关条件执行。

  5.专业岗位跨系列变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转评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因专业岗位变动的专业人员,现从事工作与原工作分属不同系列,在新岗位工作一年经考核合格,胜任本岗位工作的,可以申请转评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转评条件参照正常申报条件。经评委会批准转评的,任职资格时间从原取得任职资格时间起算。未转评同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要求直接申报高一级任职资格的,须按破格条件申报。

  6.特殊人才职称申报政策

  (1)博士、硕士可直接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继续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教兴黔战略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黔党发〔2012〕31号),企事业单位、民营经济组织工作的博士、硕士,可根据其学术、技术水平直接申报副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2)海外归国人员、党政机关交流或部队转业安置到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入职后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首次申报职称可以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档次(台阶)限制,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按照现行评审条件,根据其任职年限、学历资历和业绩学术直接申报相应职称。在评审时,除考察其在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情况外,还应结合其在任现职前工作岗位、工作业绩、日常工作量、考核情况、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价。

  (三)继续教育学时及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继续教育学时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在基层和民营经济组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不少于45学时),其中,专业科目学时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2023年度继续教育公需科目课程学习和测试,按《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测试工作的通知》(https://rst.guizhou.gov.cn/xwzx/gggs/202306/t20230613_80199342.html)执行。

  三、申报评审安排

  2023年全省律师系列、公共法律服务系列职称申报评审工作于8月1日起依托贵州省人才人事综合业务管理服务平台职称评审信息系统(网址:http://rcrs.gzsrs.cn:8888/ips/ 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开展。

  (一)信息系统账号创建

  账号创建办法继续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推行职称评审信息系统应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黔人社通〔2022〕80号)附件3执行。已完成账号创建的单位和个人不再重复创建。

  (二)确定单位经办人

  用人单位经办人须为用人单位人事部门负责职称工作的同志,市(州)、县(区)两级主管单位经办人须为人事部门或相关工作部门负责职称工作的同志。经办人须熟悉计算机操作和职称工作相关规定。经办人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宜频繁变动。经办人对本单位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负责。

  (三)申报评审安排

  1.申报材料线上填写及申报提交。申报人从8月1日起即可登录“信息系统”维护本人信息、上传申报资料,为提交申报资料做好准备。今年全省律师系列、公共法律服务系列职称线上申报材料提交时间统一为8月28日8:00至8月31日17:00,申报人未在该时间段内提交的,不再受理。申报信息一经提交不能自行变更。

  2.资格审查。用人单位根据《贵州省职称申报评审工作规则(试行)》,认真对照评审条件审查申报材料,发现填报错误、被信息系统“学术风险预警”提示(以下简称“风险提示”)、其他不符合申报要求问题的,指导申报人进行补正。确保进入公示、推荐环节的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完整、合规,确保补正后的申报材料不存在学术风险预警提示,或被风险预警提示但已进行风险排除,不影响推荐。

  3.公示推荐。用人单位对审核情况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和信息系统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启动后,申报材料不能退回补正。公示期间接到举报反映的,及时进行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公示结束后,对资格审查和公示期间,涉及“风险提示”人员已排除风险不影响推荐的,出具书面说明(加盖单位公章),会同申报材料在信息系统中上传推荐。

  4.材料流转。各流转节点接收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往上一级推送,确保申报人材料在10月9日17:00前流转推送到评委会组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推送,导致申报人材料不能及时送评的,责任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推送的单位承担。

  5.评审费用缴纳。缴费标准为初级80元/人、中级250元/人、高级350元/人,缴费时间为2023年10月16日至10月18日,缴费方式另行通知。

  6.政策性审查及评审委员会评审。11月30日前完成政策性审查,12月31日前完成线上评审。

  (四)现场报送材料。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需提供代表性学术成果电子版(电子文件名统一为姓名+申报专业+成果标题,需隐去作者姓名及单位等有关信息,使用光盘拷贝,提供word 格式电子版),并请于2023年10月16日至18日报送至贵州省司法厅2205室。

  四、相关事项

  (一)各用人单位、申报人在申报评审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单位公示、申报人和推荐单位承诺制度,未按要求公示和签署承诺书的申报人和单位,其申报材料不予受理。各用人单位要对申报材料(含政策性审查未通过后的补充材料)真实性、合规性严格审核。申报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经查属实的,政策性审查通过的取消参评资格,评审通过的取消任职资格;从认定之日起记入信息系统诚信档案库,认定之日后的3个职称评审年度内不得申报职称,并根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申报人员及推荐、审核单位责任。

  (二)用人单位启动公示程序前,申报材料可退回申报人调整补正。用人单位启动公示程序后,为充分保障个人申报意愿和信息安全,信息系统对申报材料开启防篡改保护,除“申报类别”“评审类别”可按程序依申请调整外,申报材料全流程锁定流转。

  (三)2023年申报人员任职年限(聘任时间)终算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12月31日前达到退休年龄,未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部门批准延聘(延退)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能参加评审。

  (四)申报高级职称的人员,以及转评或破格申报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须到指定地点参加答辩。答辩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五)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贴近贵州需要 服务人才成长——贵州职称一站式办理”专题专栏已建成使用,相关政策、解答将统一在专题专栏汇总发布。信息系统可在专题专栏中的登录入口登录。

  (六)其他本通知未提及的有关职称政策,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

  1:2023年律师系列职称申报材料上传清单及要求

  2:破格申报推荐专家意见表

  3: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推行职称评审信息系统应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4:继续教育情况汇总表

  5:用人单位上年度末相应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空岗数及本年度推荐情况表

    

    

    

            贵州省司法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8月1日

  


原文链接:https://sft.guizhou.gov.cn/xwzx_97/gggs/202308/t20230804_815048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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