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发〔2023〕27号 关于同意朱亚琦等11人担任公职律师的批复
各有关单位:
朱亚琦等11人申请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0号)、《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2017〕35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朱亚琦等11人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
姓 名 工作单位
1.朱亚琦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
2.任明亮 中共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3.赵惊波 中共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委员会统一战线工作部
4.王福田 乌鲁木齐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5.张 琰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行署公安局
6.刘海龙 阿勒泰边境管理支队
7.陈亚儒 中国人民银行克拉玛依市中心支行
8.骆庆庆 中国人民银行克拉玛依市中心支行
9.马 俊 昌吉回族自治州司法局
10.李 飞 昌吉回族自治州公安局
11.张建林 昌吉回族自治州公安局
12.王 刚 玛纳斯县农业农村局
13.纪玫玫 乌鲁木齐市法律援助中心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3年8月1日
原文链接:http://sft.xinjiang.gov.cn/xjsft/tzgg/202308/c838f1527d4a4797bf005f00541dc7b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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