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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司发〔2023〕31号 关于同意张莉媛等10人担任公职律师的批复

时间:2019-11-13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各有关单位:

  张莉媛等10人申请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0号)、《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2017〕35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张莉媛等10人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

        姓名              工作单位

  1.张莉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李玉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3.黄可可       克拉玛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孟慧霞       国家税务总局吐鲁番市税务局

  5.哈力古丽·赛外都力   托克逊县公安局

  6.木合塔尔江·阿不都赛米   托克逊县公安局

  7.高丽         国家税务总局鄯善县税务局

  8.玛合木提·买买提         鄯善县监察委员会

  9.牟成松      中共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委员会信息化管理办公室

  10.李沙       沙库车市司法局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3年8月23日

  


原文链接:http://sft.xinjiang.gov.cn/xjsft/tzgg/202308/34c382d86a5445eeaba1216f2d84e16e.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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