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司法局 关于开展2023年公证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司法局
关于开展2023年公证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市公证处:
根据《重庆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渝人社发〔2021〕25号)和《重庆市2023年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方案》(渝职改办〔2023〕212号)规定,现就开展2023年公证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我市公证机构在职从事公证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公证员。由公务员兼任的公证员、退休返聘公证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二、申报时间
(一)申报时间:2023年9月18日至10月20日;
(二)审核时间:2023年10月16日至10月27日;
(三)缴费时间:2023年10月25日至10月31日。
三、申报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端正,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符合所申报层级公证职称的相应条件,具体参见《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证员职称申报条件〉〈重庆市司法鉴定人职称申报条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23〕39号)。
(四)根据渝人社发〔2017〕67号规定,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要自主确定。
(五)继续教育按有关规定执行,每年累计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学习不少于30学时(其中2020 年以前不少于 20 学时),“专业学习”学时不少于 60 学时(其中2020 年以前不少于70学时),参加本单位、公证协会等组织开展的各类线下和线上教育培训交流活动按有关规定计算专业学时。
(六)以下情形不得申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专业技术人才受到政务(党纪)处分,在处分影响期内的;其他规定不得晋升职称(职务、职级)期间的。
四、申报程序
申报公证员按照职称管理权限逐级申报审核,具体安排如下:
(一)在编公证员:个人申报——所在单位审核推荐——主管司法局审核——区县人力社保(职改)部门审核——评委会审核受理。
(二)非编公证员:1. 档案在重庆的。个人申报——所在单位审核推荐——人事代理机构审核——人事代理机构所在地区县人力社保(职改)部门审核——评委会审核受理;2. 档案在异地的。个人申报(持异地查档记录)——所在单位审核推荐(与参保单位一致)——参保地区县人力社保(职改)部门审核——评委会审核受理。
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我市流动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235号)有关规定,工作单位、档案存放均在重庆的,须有1年以上社保缴费记录(市内外可连续计算);工作单位在重庆、档案在异地的,须在重庆工作1年以上(以社保参保记录为准);工作单位在异地、档案在重庆的,须在重庆存档1年以上(以存档记录为准)。
五、申报要求
2023年公证职称申报评审工作实行网上申报评审,使用全市统一网报系统,网报系统“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平台”地址:http://ggfw.rlsbj.cq.gov.cn/cqzyjsrcw/positional-portal-web/public/cert/toUserPage;系统用户注册操作手册可登录网址:http://rlsbj.cq.gov.cn/ywzl/zjrc/sy/tzgg_110153/202010/t20201021_8077033.html查看,个人用户申报操作手册登录网报系统后查看。
(一)用户注册
申报公证员,公证机构、主管司法局用户提前进入系统进行注册。已在“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平台”注册的用户,无需重复注册。
公证机构、区县司法局用户注册,必须以负责职称工作的个人用户身份进行注册,注册成功后,登录个人账户,进入系统首页,选择“职称”、“注册单位”,完善资料后生成绑定相应公证机构、区县司法局的职称管理员权限(申报人本人不得申请绑定审核推荐单位的职称管理员权限,否则会造成本人无法申报)。
逐级上报职称时,若无法选择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请联系相应机构进入系统进行注册。
(二)个人申报
1. 申报公证员应在规定申报时间内登录网报系统如实填写和逐级提交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逾期填报不再受理。所填业绩成果,均应在系统上传相应佐证材料,因未传佐证材料或佐证材料不符导致评审结果受影响的,责任自负。业绩成果如有涉密的,请按保密规定进行脱密处理。上传材料要求清晰可见,证书执照以及相关纸质材料等均应通过扫描方式生成PDF格式文件上传,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2.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职称系统将通过数据协同共享方式,自动比对申报公证员的学历、学位信息,社保缴费单位,档案存放机构,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完成情况,事业单位岗位空缺情况。系统自动验证通过的人员,无需另行上传佐证材料,系统自动验证未通过的人员,须上传佐证材料提交人工审核。
3. 申报公证员可随时登录系统,通过“我的申请书”查看本人申请书审核进度及现阶段审核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提醒相关单位及时审核本人提交的申请书。
(三)审核推荐
1. 单位审核推荐。单位负责指导本单位人员进行申报,对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和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进行认真审查核对,严格把关,确保材料真实、准确、齐备,并结合相应职称申报条件进行推荐审查。对申报材料不完整、填写不清楚的,应通知申报人在限定时间内补充完善,申报人逾期未补充完善的,视为放弃申报。对不符合相应系列或专业、相应级别职称申报条件的,不得推荐上报。
拟推荐人员的《重庆市职称申报综合情况(公示)表》和有关材料在本单位公开场所集中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有条件的还应同时在单位办公平台公示,公示期间的问题受理渠道应包含本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两级联系方式。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无问题的申报材料,可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2. 部门审核推荐。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经审核合格的材料,可报评委会审核受理。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登录系统进行审核处理,并于规定审核时间内完成审核推荐工作,以免影响申报。
(四)评委会审核受理
重庆市公证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将按规定的范围、权限和程序受理申报材料。不符合资格条件、不属于受理范围或未按规定程序报送的,不予受理;材料不完整或手续不齐备的,将一次性告知,逾期未补正的(未经公示的材料不得补报)视为放弃申报。
六、评审程序及要求
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重庆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渝人社发〔2021〕25号)等有关规定开展公证职称评审工作。
(一)评委会评审
评委会评审前,按照“超员配置,随机抽评”原则以及评委会核准备案的执行评委抽取方式,从重庆市公证专业高级职称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评委参与评审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召开评审会议(2023年11月中下旬,具体时间视实际工作进度确定)。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出席的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职称评委会人数的2/3。评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
评审会议结束时,由主任委员或者主持评审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宣布投票结果,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加盖评委会印章。
评审会议将做好会议记录,内容包括出席评委、评审对象、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内容,会议记录归档管理。
(二)评审终止
在评委会评审前接到投诉举报且查证属实的,或评审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并被查证属实的,评审终止。
(三)评审结果公示
评审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市司法局向市职改办报送《评审情况报告》。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同时在“市司法局官网”和同级评委会核准机构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由市司法局调查核实。
(四)评审结果核准
公示结束15个工作日内,对经公示无异议或查无实据的评审通过人员,由市司法局将代拟的职称资格确认通知报同级评委会核准机构确认印发。属委托评审的,由市司法局向委托单位出具评审结果通知或函复评审结果。
(五)评审材料归档
职称资格确认通知下发后1个月内,市司法局将职称确认通知转发申报单位,申报人登录系统,打印评审表。系统导出的职称评审表,评审结果页自带评委会、核准机构电子签章,其他不带电子签章的栏目由申报人送相应机构进行补盖鲜章。完善签章的评审表,1份须存入申报人人事档案、1份存入单位文书档案。
(六)职称证书办理
全面启用职称电子证书,不再办理纸质证书。申报人可通过“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平台”(http://ggfw.rlsbj.cq.gov.cn/cqzyjsrcw/positional-portal-web/public/cert/toUserPage)直接下载打印通过全市统一网报系统取得的职称电子证书。
(七)复查
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查、进行投诉。
复查主要核查评审程序是否符合规范,评审过程中有无错看、漏看申报人业绩成果材料造成误判等情况。
复查申请人须在评审结果确认后2个月内(逾期不予受理)向市司法局提交书面复查申请。市司法局应将复查结果告知复查申请人。
七、其他事项
(一)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有关人员、评审专家或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按《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重庆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渝人社发〔2021〕25号)进行处理。
(二)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申报评审。
(三)根据《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渝职改办〔2019〕140号)有关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文件所列对应职业资格,可凭职业资格证书(无需换发职称证书)按规定申报相应系列(专业)高一级职称。
(四)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干部队伍建设的通知》、《推进全市乡村人才振兴若干措施》(渝人社发〔2019〕44号)精神,对全职参与脱贫攻坚1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市和区县属单位选派到农村乡镇全职工作1年及以上的乡村振兴专业技术人才,选派期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的,职称评审对外语、计算机、论文和继续教育可不作要求,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五)申报人工作时间、任职时间计算截至2023年12月31日。
(六)严格执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5〕123号)相关规定,高级职称评审费每人420元,中级职称评审费每人240元,初级职称评审费每人120元。具体缴费方式另行通知。
附件:《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证员职称申报条件〉〈重庆市司法鉴定人职称申报条件〉的通知》
重庆市司法局
2023年9月19日
(联系人:冉彬男,联系电话:67086127)
原文链接:http://sfj.cq.gov.cn/zwgk_243/gsgg/202309/t20230919_123513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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