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发〔2023〕37号 关于同意王雅俊等11人担任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批复
各有关单位:
王雅俊等11人申请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0号)、《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2017〕35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王雅俊等11人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
姓 名 工作单位
1.王雅俊 乌鲁木齐市农业农村局(乌鲁木齐市乡村振兴局)
2.王 艳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
3.张秋韵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
4.王 侃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
5.姚 璐 国家税务总局伊宁县税务局
6.袁丽萍 伊宁市英也尔镇人民政府
7.丁文统 中共巩留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8.张 玲 中共昌吉回族自治州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
9.阿卜杜热伊木·艾尔肯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田监管分局
10.董丙辉 和田地区消防救援支队
11.刘登科 墨玉县医疗保障局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3年9月5日
原文链接:http://sft.xinjiang.gov.cn/xjsft/tzgg/202310/83531ae4cec54db3b7e93d070a6d544c.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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