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发〔2023〕42号 关于同意彭仲珊等19人担任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批复
各有关单位:
彭仲珊等19人申请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0号)、《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2017〕35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彭仲珊等19人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
姓 名 工作单位
1.彭仲珊 库车市公安局
2.张 琼 库车市公安局
3.杨志苗 库车市公安局
4.阿孜古力·艾克然木 库车市公安局
5.买尔旦·亚生 库车市公安局
6.吾尔克孜·买买提明 洛浦县司法局
7.张 熙 库车市司法局
8.夔昱宸 乌苏市公安局
9.罗圣彩 沙湾市公安局
10.剪泽鲜 塔城边境管理支队
11.王天玮 霍尔果斯市公安局
12.赵 霞 伽师县乡村振兴局
13.赵婉露 中共裕民县委组织部
14.陈 灯 叶城县乌夏巴什镇人民政府
15.张成寅 中共莎车县拍克其乡委员会
16.李 芳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司法局
17.陈帅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反恐怖特别侦查队克孜勒苏支队
18.徐清华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19.周晶晶 国家税务总局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税务局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3年10月16日
原文链接:http://sft.xinjiang.gov.cn/xjsft/tzgg/202310/8bb68931e25a4c779305c38c603bf98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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