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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经验”蕴含深厚的中华文化底蕴

时间:2019-11-13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董凡超

  “枫桥经验”作为“依靠群众就地化解矛盾”的样板、基层社会治理的成功范式,既植根于基层实践,也浸润于中华民族五千多年文明历史所孕育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国人民在伟大斗争中创造的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枫桥经验’内涵随着历史变迁而不断创新,在创新中得到充实、丰富和扩展。把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治理体系与传统纠纷解决体系、地方乡治体系、道德教化体系有机结合在一起,这正是‘枫桥经验’历久而弥新的生命力所在。”浙江省委党校原副校长、教授陈立旭近日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记者:为什么说“枫桥经验”植根于底蕴深厚的中华文化土壤?

  陈立旭:“枫桥经验”从传统文化底蕴中发掘现代社会治理的源头活水,实现了从传统到现代的创造性转化,发展出了“和合”“调解”“说理”“评理”等中华文化理念的现代形态。

  在中国传统社会,“调解”“说理”“评理”不仅表现为一种解决矛盾纠纷的方式,也体现了中华民族“礼之用,和为贵”理念,追求和谐、和平、和睦、祥和“礼治秩序”的社会理想。周代地方官中已设有专门负责“调解纠纷”“司万民之难而谐和之”的“调人”之职。孔子倡导调解息讼,强调“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孔子所憧憬的理想社会是一个以德化人的“无讼”社会。伴随儒家思想成为占统治地位的思想,“无讼”观念广泛深入地影响了中国传统社会。采取官府调解、官批民调、民间调解等方式消弭矛盾,把依法调解和依礼调解贯通在一起,实现“无讼”“息讼”“德化”与“和谐”,成为中国传统社会不懈的追求。

  “评理”“说理”“调解”这种体现“无讼”理念,既经济又充分顾及舆论、人情和面子的中华传统治理方式,贯穿于“枫桥经验”从孕育产生、与时俱进创新发展的过程中。通过“调解”“说理”“评理”而就地解决矛盾的“枫桥经验”,是中华文化理念的一种现代形态,是将传统矛盾纠纷解决方式与现代社会治理方式、“传统文化”与“当代文化”相贯通的结果。从最早的“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就地改造”,到“组织建设走在前,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都体现了“评理”“说理”“调解”这种传统治理理念和方式在现代的运用和与时俱进的创新和发展。

  记者:如何理解“枫桥经验”熔铸于革命文化传统?

  陈立旭:“枫桥经验”不仅植根于中华民族五千多年文明历史所孕育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更熔铸于中国人民在伟大斗争中创造的革命文化。革命文化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继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借鉴世界优秀文明成果、以“革命”为精神内核和价值取向、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先进文化,是中国共产党和广大人民群众优良传统和品格风范的集中体现。

  “群众路线”是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也是“枫桥经验”的精髓。早在陕甘宁革命根据地,中国共产党就大力倡导体现群众路线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即将审判与调解相结合,在审判中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解决并纠正疑难与错案,使群众在审判活动中得到教育,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枫桥经验”与突出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同条共贯、一脉相承。

  从最早的“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到今天从群防群治向共建共治共享、从单一调解向多元化解、从条块分割管理向综合治理、从传统手段向现代信息方式等多方面全方位转型升级,“枫桥经验”的内涵伴随历史变迁而不断得到丰富和拓展,体现了传统的延续和与时俱进创新发展的统一。而正确处理变与不变的辩证关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扬“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优良传统,依靠群众就地解决问题,不断赋予其新的时代内涵,则是一条贯穿“枫桥经验”与时俱进创新发展过程的主题主线。

  记者:“枫桥经验”伴随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而不断丰富发展过程中,呈现出怎样的规律?

  陈立旭:“枫桥经验”内涵随着历史变迁而不断丰富和发展的过程,也是“和合”“评理”“说理”“调解”等中华优秀文化传统不断被赋予新的时代内涵、发生创造性转化的过程。

  推进现代法治体系建设、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必须以相应的法治精神、法治文化为支撑,既必须借鉴传统文化资源中礼法互补、综合治理、调解等解决纠纷方式等内容,又必须有鉴别地对待、有扬弃地继承,解决现代制度体系与传统价值观念、风俗习惯等不相适应的问题。

  “枫桥经验”的每一次创新发展,都赋予了传统文化以新的时代内涵,都促进了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文化相融合,与现代法治体系、社会治理体系相协调。“枫桥经验”内涵随着历史变迁而不断创新的过程,也是一个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与法治文化孕育和发展的过程。因此,“枫桥经验”不仅是一种矛盾纠纷解决经验,更重要的,也是一种推动中国独特历史、文化传统和基本国情与现代法治体系、社会治理体系相融相通的实践经验,是一种植根于本土文化的中国现代法治体系建设、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的成功经验,更是一种推动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与法治文化的成功经验。


原文链接:http://www.moj.gov.cn/pub/sfbgw/fzgz/fzgzggflfwx/fzgzrmcycjfz/202311/t20231115_4895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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