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李浩)
李浩:
本局于2024年3月14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因通过你住址和你律师事务所公示的注册地址等均无法与你本人取得联系,我局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完成送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京司(罚告)[2024]5号《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请你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前往北京市司法局(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院6号楼128室)领取京司(罚告)[2024]5号《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特此公告。
北京市司法局
2024年3月21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如下:
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京司(罚告)[2024]5号
李浩:
2024年3月11日,本机关对你涉嫌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一案予以立案。经调查,你因犯抢夺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3年12月12日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法定期限内,你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以上事实有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3)京0102刑初794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3)京0102刑初794号〕、身份证复印件、律师执业信息等证据为证。
你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规定的情形,依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可针对本机关认定的有关违法事实、证据、情节和后果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有进一步陈述、申辩意见,请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如无进一步陈述、申辩的意见,本机关将调查终结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你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果要求举行听证,请在送达回证中注明,或者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听证要求交至本行政机关。
联系人:陈鹏、欧阳弼奇
联系电话:55578664、55578740
联系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院6号楼
北京市司法局
2024年3月14日
原文链接:http://sfj.beijing.gov.cn/sfj/zwgk/tzgg75/436386495/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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