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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陪审员换届选任公告

时间:2019-11-13 来源:西藏自治区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为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充分保障人民群众依法参与司法活动的广泛性和公平性,提升审判公信力,根据《人民陪审员法》《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有关规定,决定向社会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八条“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数不低于本院法官数的三倍”的规定,综合我区行政区域面积、人口数量、民族状况、法院案件数量以及陪审工作实际,全区人民陪审员选任数额为全区基层人民法院法官数的四倍,由基层人民法院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其中,通过随机抽选方式产生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占总额的80%;通过个人申请和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推荐方式产生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占总额的20%。

  二、选任条件

  (一)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具备的条件

  1.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增强“五个认同”,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3.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分裂;

  4.年满二十八周岁;

  5.遵纪守法、品行良好、诚实守信、公道正派;

  6.具备一定的法律素养和把握形势政策的水平;

  7.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农牧区和贫困偏远高海拔地区(4000米以上),可适当放宽学历,但不得低于初中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三、选任程序

  (一)社会公告

  在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开始前,向社会公告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名额、选任条件、选任程序等相关事宜。

      (二)候选人的产生

      1.随机抽选。县(区、市)司法局会同同级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在初步排除不符合选任规定和条件人员的基础上,从辖区内的常驻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并征求本人意见。

      2.个人申请。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直接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3.组织推荐。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征得本人同意后进行推荐。

  (三)资格审查

  县(区、市)司法局会同同级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成立资格审查小组,对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征求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意见。

  (四)确定人选

      县(区、市)司法局会同同级人民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并同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产生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

  (五)背景审查

      县(区、市)司法局会同同级公安机关对符合选任要求、条件并愿意参与人民陪审工作的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进行背景审查,并征求通过资格审查的拟任人选意见。

  (六)任前公示

      人民陪审员任命前,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七)提请任命

      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八)就职宣誓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通过后,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公开举行人民陪审员就职宣誓。

  (九)任期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两次,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四、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人民陪审员有关要求

      (一)报名时间

      以各县(区、市)发布的选任公告为准。

  (二)报名地点

  各县(区、市)司法局

      (三)报名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1.人民陪审员推荐表或个人申请表;

      2.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照4张。

   

   附件:1.《西藏自治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表》

         2.《西藏自治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推荐表》                         

   

                             西藏自治区司法厅

                             2024年3月22日


原文链接:http://sft.xizang.gov.cn/xwzx/gsgg/202403/t20240322_4086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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