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发〔2024〕14号 关于同意李帅等8人担任公职律师的批复
时间:2019-11-13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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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李帅等8人申请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李帅等8人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
1.李 帅 中共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2.祝秀健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委员会办公室
3.宋海落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司法
4.陈 静 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独山子区分局
5.刘永勋 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独山子区分局
6.艾力扎提·吾索尔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西宁路街道办事处
7.文小伟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金山路街道办事处
8.伊帕尔古丽·麦麦提敏 洛浦县司法局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4年3月18日
原文链接:http://sft.xinjiang.gov.cn/xjsft/tzgg/202403/d8388ac7faf64f28818c27cbd5646b5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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