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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公开选任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公告 (2023-09-27)

时间:2019-11-13 来源:上海市司法局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印发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和《上海市人民监督员选任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将上海市2023年人民监督员选任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本次计划选任人民监督员250名。

    二、选任方式

    本次选任采取个人申请与单位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

    三、选任条件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年满23周岁(2000年10月31日前出生)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本市人民监督员选任。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人民陪审员,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宜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的人员,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公职的;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因在选任、履职过程中违法违规以及年度考核不合格等被免除人民监督员资格的,不得再次担任人民监督员。

    四、任职期限

    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担任人民监督员不超过两届。

    五、人民监督员职责

    上海市设置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负责监督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人民检察院下列工作可以安排人民监督员依法进行监督: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听证;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巡回检察;检察建议的研究提出、督促落实等相关工作;法律文书宣告送达;案件质量评查;司法规范化检查;检察工作情况通报;其他相关司法办案工作。

    六、人民监督员义务

    人民监督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规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独立公正地对办案活动进行监督,不得有下列情形:妨碍办案活动正常进行;泄露办案活动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信息;披露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当公开的办案活动信息。人民监督员应当按照要求接受培训、管理和考核。

    七、选任程序

    1.组织报名。市司法局发布人民监督员选任公告,接受公民个人申请报名、单位和组织推荐人员报名。

    2.资格审查。市司法局会同各区司法局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根据报名和资格审查情况决定是否筛选。

    3.组织考察。市司法局会同各区司法局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监督员候选人进行考察,考察方式包括到候选人所在单位和社区开展走访了解、听取意见、问询面谈等,确定拟选任人员。

    4.拟任公示。市司法局根据考察情况和人员构成比例等要求确定拟任人选,并通过市司法局、市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的、不纳入人民监督员选任范围的或者提供虚假报名信息和材料的,取消选任资格。

    5.社会公布。拟任人选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司法局作出选任决定,并在市司法局、市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上公布。

    八、报名要求

    本次报名采取网络报名方式。报名时间为:2023年10月17日到2023年10月30日。报名人员点击人民监督员选任公告里的“立即报名”链接即可进入报名网页。报名不收费。

    报名人员必须认真阅读本公告,按要求如实填写报名信息并上传身份证和照片。

    报名实行告知承诺制,报名人员提供虚假报名信息和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选任资格。

    九、报名咨询

    报名政策咨询电话:(021)24029454

    网络报名技术咨询电话:(021)64660867

    本公告由上海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上海市司法局

  2023年9月27日

  

  

  


原文链接:https://sfj.sh.gov.cn/2020zwdt_tzgg/20231017/3113abc027e74807adc2f1a49160686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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