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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681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时间:2019-11-13 来源:福建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省卫健委:

  《关于做好医疗救治,战胜新冠感染的建议》(第1681号),我厅的办理意见如下:

  《法律援助法》规定,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并对法律援助范围作了规定。获得法律援助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经济困难,我省经济困难标准是当地政府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二是事项范围,《法律援助法》《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作了明确规定。按照以上两个条件,引发医患纠纷的医务人员不属于法定的法律援助对象。

  新冠疫情防控常态化下,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常态化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法律援助职能作用,省司法厅按照司法部的要求,对疫情防控一线的医务人员等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放宽了经济困难条件到可免予审查经济困难状况。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按照要求,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认真开展相应的法律援助服务。

  “乙类乙管”后,为了救治剧增的新冠患者,医务人员超范围执业在付出了超常规辛苦的同时也带来了执业风险。鉴于目前法律法规等的限制,为了更好地维护医务人员的权益,我们建议贵委在以省两办或省政府出台相关指导性文件时,明确将人大代表建议的特殊时期“混收、混治”新冠病人引发医患纠纷的医务人员,增加列为法律援助对象,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同时将医患纠纷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我厅将按省两办或省政府指导性意见贯彻执行,为相关医务人员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援助服务。

  领导署名:林玫瑰

  联系人:吴黎桥

  联系电话:0591-87528421

  

  福建省司法厅

  2023年3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sft.fujian.gov.cn/zwgk/gggs/202303/t20230316_613164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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