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考核的通知
各市(州)司法局、律师协会,中央在黔直属有关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各相关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贵州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细则(试行)》《贵州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23年度全省律师事务所、律师年度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和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全面领导,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遵守宪法和法律,牢固树立人民律师为人民的理念,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二)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日常监督管理与年度检查考核相结合与自律约束相结合的原则,对全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开展年度考核。
(三)坚持教育引导广大律师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诚信、尽责执业,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使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考核对象
(一)持有贵州省司法厅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
(二)持有贵州省司法厅颁发的律师执业证书、公职律师工作证书、公司律师工作证书、法律援助律师工作证书的律师。
三、工作职责
(一)律师事务所的年度考核。司法行政机关可以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对律师事务所的考核工作进行检查督导。省司法厅负责指导、监督本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审定本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等次,考核等次评定后,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考核结果在本地司法行政官网上予以公示不少于七日,接受社会监督。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工作,并提出年度检查考核等次建议。年度检查考核采用书面审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超过200家,实地检查比例不低于10%,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100-200家,实地检查比例不低于15%,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少于100家,实地检查比例不低于20%。
(二)专职律师、兼职律师的年度考核。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指导监督全省律师的年度考核工作,专职律师、兼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由各市(州)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市级律师协会实施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对考核结果进行备案审查。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负责组织对本所律师上一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评议,出具考核意见。
(三)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年度考核。中央在黔直属单位、省直党政机关、省级人民团体、省属国有企业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年度考核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后报送省司法厅备案;市县各级单位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年度考核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后报送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四、考核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的考核内容。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主要检查考核律师事务所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法定职责、实行自律管理的情况。包括开展律师党建工作的情况;律师队伍建设情况;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律师执业表现情况;内部管理情况;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情况;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情况;根据需要认为应当检查考核的其他事项。
(二)专职律师、兼职律师的考核内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包括坚持党对律师工作的全面领导,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等情况;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受到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参加业务学习培训和继续教育情况;业务档案归档情况;遵守本所规章制度情况;实施考核的律师协会根据需要认为应当考核的其他事项。
(三)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考核内容。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情况;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履行岗位职责,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数量和质量方面的情况;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受到行政奖惩、行业奖惩、行业外奖惩的情况;所在单位要求的其他事项。
五、考核方式
(一)考核程序。
1.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可利用贵州省律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采用网上考核方式进行,也可接收纸质考核资料,具体方式由市(州)自行组织。
2.专职律师、兼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利用贵州省律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采用网上考核方式进行,原则上不接受纸质考核资料。
3.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由所在单位依以下程序组织考核。本人撰写2023年度执业情况总结,总结直接写入《公职(公司)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里的“本人述职”一栏,不再另交总结;各单位将参加考核人员的考核结果在单位内部进行不少于七日的公示,中央在黔直属单位、省直党政机关、省级人民团体、省属国有企业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于5月10日前将考核结果汇总表一份,连同《公职(公司)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纸质版)和律师工作证书报省司法厅备案;各市(州)司法局的备案汇总情况于5月30日前报省司法厅。
(二)考核等次。
1.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二个等次。评定标准按照《贵州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2.律师年度考核等次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评定标准按照《贵州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3.上一年度获准执业不足三个月的律师,应将律师执业证书提交律师协会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并注明“不评定等次”。
六、工作要求
(一)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公告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查考核;逾期仍未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视为自行停办,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其执业许可证,并按照行政许可注销程序上报省司法厅办理注销手续。
(二)专职律师、兼职律师不按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如实报告,由组织考核的律师协会责令其限期参加执业年度考核;逾期仍不参加考核的,由律师协会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
(三)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不按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所在单位应当责令其限期参加考核。逾期仍不参加考核的,由所在单位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
各市(州)司法局于5月30日前将年度考核工作情况(含:1.工作总结;2.律师事务所年度及律师考核公告;3.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年度考核结果汇总表)报送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各市(州)律师协会于5月30日前将年度考核工作情况报送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备案。
附件1:贵州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细则(试行).docx
附件4: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年度考核结果汇总表.xlsx
原文链接:https://sft.guizhou.gov.cn/xwzx_97/gggs/202403/t20240318_839474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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