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筹重大法治事件督察的政治性、社会性和法治性
□ 王磊 徐顺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增强问题意识,聚焦实践遇到的新问题、改革发展稳定存在的深层次问题、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国际变局中的重大问题、党的建设面临的突出问题,不断提出真正解决问题的新理念新思路新办法”。《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和中央关于法治领域改革的顶层设计要求,加大重大法治事件督察力度,完善工作机制。开展重大法治事件督察要深入理解其中蕴含的立场、观点、方法,创造性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积极探索解决法治突出问题的新理念新思路新办法,不断强化法治督察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实效性,推动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治效果有机统一,确保中央部署有效落实、民生问题及时解决、法治成效有力彰显。
牢牢把握重大法治事件督察价值取向,着力“导正之重”
开展重大法治事件督察,必须坚持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价值追求。重大法治事件区别于社会关注的一般公共事件,主要在于其中体现的法治价值、观念等具有示范、引领意义。比如,“昆山龙哥反杀案”,就是在刑法条文未作修改、刑事政策尚未调整、司法解释尚未出台时,司法机关坚守“法不能向不法让步”这一根本法治理念形成的裁判案例,对完善正当防卫标准、维护社会正义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因此,应当强化法治思维,综合考量事件的社会影响力与法治影响力,从推进社会共识与法治精神相统一的角度,把握好“社会性”与“法治性”的关系。重大法治事件可能只是社会“小事”,却是法治“大事”。比如,有的地方将个人持有少量淫秽光盘进入火车站乘车的行为认定为“运输”淫秽物品,予以行政处罚。该案虽然社会影响不大、拘留处罚也并未执行,但一方面涉及执法依据的统一适用,在基层执法工作中具有一定普遍性;另一方面,该处罚与一般社会常识、法治判断存在不一致的地方,涉及执法理念上如何平衡“打击违法”与“保护权利”的深层次关系。对于此类事件,应当深入把握好“小”与“大”的关系,重在通过事件“小切口”、做好法治“大文章”,充分发挥法治督察维护法治价值取向的积极作用,采取完善执法标准、加强工作指导等方式,推动优化执法理念,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有的事件还涉及宪法权利保护或者公权力边界等问题。比如,有的地方对涉诈重点人员拟作出注销户籍处理,对涉诈重点人员家属拟采取“连坐”惩戒措施等。法治督察工作机构应当及时介入,纠偏纠错的同时,重在进一步申明法治保障基本人权包括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这一基础理念。需要深究法治理念、坚持法治精神的特点决定了开展重大法治事件督察应当具有一定程度的前瞻性和牵引性,不仅要立足现行法律规则、规定,还要从全面依法治国的高度,秉持法治精神、原则,以“法治纠偏”实现“价值导正”,不断凝聚法治建设共识。
牢牢把握重大法治事件督察根本立场,着力“民生之重”
开展重大法治事件督察,必须坚持聚焦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法治获得感、满足感的突出问题。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对法治的期待不断提高。因此,应当突出强基导向,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厚植我们党执政基础的深度,认真审视基层治理中的法治问题,着力把握好“政治性”与“法治性”的关系。特别要善于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表象中,敏锐捕捉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最后一公里”乃至“毛细血管”中发生的执行变形、落实走样等问题,着力推动解决。比如,某地发生的非婚妈妈争取生育保险事件,其表现形式是个人维权,但本质上是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调整落实落地过程中,地方立法滞后于改革的制度性问题。推动解决该问题,应当从法治为改革扫清障碍的角度深入学习理解中央改革精神,上下沟通、同向发力,共同推动完善生育保险具体规定,为有效释放改革红利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一些违法决策,简单粗暴执法、机械执法等,特别是不讲理、“拉仇恨”式的执法问题,群众反映最为强烈,容易形成放大效应,影响党和政府形象。比如,有的地方以涉嫌寻衅滋事传唤、盘查非敏感节点在日式风情街穿和服拍照女子。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特点决定了开展重大法治事件督察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和灵活性,应当因事制宜、及时介入、快速反应,肯下“笨功夫”、敢拔“硬钉子”,明确法治“态度”、释放法治“温度”、展现法治“力度”,争取法治认同,进而积厚成势、化风成俗,有效激发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内生动力。
牢牢把握重大法治事件督察工作方式,着力“统筹之重”
开展重大法治事件督察,必须坚持发挥好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办事机构作用,汇聚合力、统筹推进。督察对象包括“法律制度”“执法决定”“司法案件”,涉及立、执、司、守各个环节,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领导法治建设的体制机制优势。因此,应当树立系统观念,从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各类监督贯通协调,形成常态长效监督合力的高度,着力把握好“外部性”与“内部性”的关系。一方面,法治督察作为党内监督在法治建设领域的重要抓手,属于“外部”监督,具有不囿于层级,直达具体事件、具体问题的穿透力和独立性;另一方面,法治督察作为法治监督体系的重要方面,监督方式上具有明显的内部化特点,主动启动但不替代具体执法、司法行为和相关救济渠道,不直接纠正具体问题。虽然“个案”着眼,但致力于协同推动,以“类案”解决实现个案正义。比如,有的地方将政府组织专家指导服务时发现的问题作为执法依据,对相关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对于这类涉及制度规定、体制机制、职能边界等单一部门、个别地方难以独立解决的法治痼疾,就需要统筹力量、深挖症结,尊重并服从于专业性和示范性特点,解决无法“单兵突破”的难题,通过加强工作协同、强化统筹推进、促进成果共享、凝聚监督合力,由点及面,达到督察一件、推动一批、指引一片、治理一域的效果。
党的二十大以来,重大法治事件督察工作稳步推进,不断探索有效的工作路径和方式方法。有的认识到问题的违法性和严重性,主动纠错,地方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办事机构应当针对性加强工作指导;有的问题表现较为明显,法治督察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约谈,指出问题、整改落实;有的还需进一步核实研究,可以转为实地督察线索,深挖细查;有的涉及制度机制等深层次原因,应当加强共性问题研究,精准法律适用、细化执法标准、完善制度规范。为进一步做好重大法治事件督察,还应当持续总结工作经验,不断强化线索搜集和问题研判能力;研究采取案例分析、经验通报等多种方式推动整改、加强指导;完善工作机制,深化与有关法治监督、政治监督方式的协作配合,适时选取社会广泛关注、具有一定代表性、典型性的重大法治事件开展联合监督,不断夯实工作基础、深化工作实践,提升工作实效。
原文链接:http://sft.yn.gov.cn/fzdyydc/387279.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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