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政策法规网!
政策法规网

首页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公告启事 >正文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9-11-13 来源:西藏自治区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各地(市)委组织部、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处(局):

  现将《西藏自治区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西藏自治区司法厅

                                      2024年3月1日

   

   

  

  西藏自治区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

  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厅字〔2015〕25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司发〔2022〕1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深化法治人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党的领导、突出政治标准、强化能力训练、加强分类指导,坚持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健全完善我区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提高法治人才培养质量,努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西藏提供坚强法治人才保障。

  二、培训对象

  2.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初任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法律类),申请律师、公证员执业,初次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职前培训,培训合格方可准予从事相关法律职业。

  3.有序推进行政机关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行政裁决和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的职前培训工作。

  4.对于已经从事相关法律职业或者已经参加职前培训合格的人员,转换法律职业或者变更法律职业岗位的,以及根据法官法第十五条、检察官法第十五条公开选拔的法官、检察官,根据律师法第八条考核准予执业的律师和公证法第十九条考核任命的公证员,由中央和国家机关法律职业用人部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确定参加职前培训。

  三、组织机构

  5.协调机构。成立西藏自治区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指导协调小组,由区党委组织部、区高法院、区检察院、区司法厅等有关部门组成,统筹协调全区法律职业人员职前培训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各部门实施职前培训等工作。指导协调小组办事机构设在区司法厅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处,承担职前培训指导协调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6.责任分工。按照“统一标准、分系统实施”和“先选后训”“谁选谁训”要求,我区各级法律职业用人部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本系统上级部门和本地区组织部门的指导或者领导下,负责做好本系统本行业法律职业人员职前培训工作。

  (1)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全区法院系统法官职前培训相关工作。

  (2)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负责全区检察系统检察官职前培训相关工作。

  (3)自治区律师协会负责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职前培训相关工作,接受自治区司法厅的指导和监督。

  (4)自治区公证协会负责申请公证执业人员职前培训相关工作,接受自治区司法厅的指导和监督。

  (5)自治区仲裁协会成立前,由各仲裁机构负责所属初任仲裁员(法律类)职前培训相关工作;自治区仲裁协会成立后,由自治区仲裁协会负责初任仲裁员(法律类)职前培训相关工作,接受自治区司法厅的指导和监督。

  (6)自治区司法厅行政复议与应诉处负责初次从事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职前培训相关工作。

  (7)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行政裁决的公务员由法律职业用人部门负责职前培训相关工作,也可委托自治区司法厅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开展职前培训。

  7.培训机构。自治区级法律职业用人部门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中央国家机关法律职业用人部门确定的法律职业人员职前培训机构,委托其具体实施法律职业人员职前培训工作。自治区有关行业自律组织具体实施法律职业人员职前培训工作,也可根据需要委托地(市)行业自律组织承担职前培训实施工作。

  四、培训实施

  8.培训方式。职前培训分为两个阶段:集中教学阶段,岗位实习和综合训练阶段。

  (1)集中教学阶段。采取集中脱产培训、现场模拟诉讼、远程视频教学、网上学习平台自学等线下和线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岗位实习和综合训练阶段。适应法律职业实战性、实践性特征,坚持实用实效导向,采用实务导师指导方式,运用案例教学、现场模拟和实战演练等方法进行,增强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的本领。

  (3)推进跨地区、跨法律职业部门共同开展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

  9.培训时间。初任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法律类),申请律师、公证员执业的职前培训时间为一年。其中,集中教学的时间不少于一个月,岗位实习和综合训练的时间和具体安排由法律职业用人部门根据实际确定。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和法律顾问的公务员的职前培训时间由法律职业用人部门根据实践需要确定。

  10.培训内容。集中教学阶段、岗位实习和综合训练阶段的具体科目、课程设置和具体要求,在职前培训大纲中规定。

  集中教学阶段主要讲授政治理论、职业道德和法律实务等知识。(1)提升政治能力。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教育引导广大参训人员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始终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和政治执行力,矢志不渝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坚定信仰者、忠实实践者。(2)注重职业伦理培养。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培养知荣辱、讲正气、作奉献的法律职业人员。坚持严明党纪国法与职业纪律相结合,以忠诚、为民、担当、公正、廉洁为主要内容,强化法律职业伦理训练,完善职业道德评价机制,培养法律职业人员树立崇尚法治、恪守良知、理性公允的职业品格,精益求精钻研业务的专业精神。(3)增强业务能力。聚焦能力短板,强化案例和实践教学,通过专业思维的培养、专业方法的掌握、专业技术的运用,提高法律职业人员的法律政策运用能力、重大风险防控能力、复杂事件处置能力、群众工作能力、科技应用能力、舆论引导能力,确保参训人员尽快实现从熟悉法学理论知识到熟练掌握法律实务技能的转变,提高专业化水平。法律职业用人部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少数民族语言法律知识、国际法律实务等方面的教学,培养造就适应新时代要求的专门性人才和复合型人才。

  岗位实习和综合训练阶段,实行教、学、练、战一体化培训模式,在实务导师指导下,主要通过参与审判、检察、律师、公证、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案件办理等业务实践,通过从事审查案件材料、草拟法律文书等辅助事务,提高参训人员的实战能力。

  11.培训大纲和教材。培训大纲分为共同科目和专业科目。共同科目采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的统一培训大纲和教材。专业科目采用中央和国家机关法律职业用人部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系统法律职业人员特点编写的培训大纲和教材。同时,加强职前培训案例库建设,满足法律职业人员职前培训需要。

  12.培训师资库。自治区级法律职业用人部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职前培训时,应当优先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确定的本系统职前培训师资库中选择师资,也可根据培训内容需要,选聘有关专家学者以及实务部门的业务骨干担任。

  13.培训考核。培训考核工作由培训实施机构负责,实行平时学分制考核和集中测试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强化培训全过程管理和考核评估。集中教学、岗位实习和综合训练两个阶段,分别进行考核、合并计算成绩。实习实训期满后,实务导师应及时向考核部门提交书面鉴定报告,作为对参训人员考核的重要依据。考核合格的,由中央和国家机关法律职业用人部门或者有关行业自律组织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14.培训档案。承担职前培训的培训机构、有关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将职前培训档案等信息资料,及时报送法律职业用人部门或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并将有关信息抄送自治区司法厅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处。

  五、工作要求

  15.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指导协调小组要加强职前培训的统筹协调工作,加强对法律职业用人部门组织实施职前培训工作的督促指导,适时开展职前培训质量检查评估。自治区级法律职业用人部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职前培训机构、有关行业自律组织做好职前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确保职前培训工作取得实效。

  16.完善制度措施。自治区级法律职业用人部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本实施意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安排部署,制定完善本部门、本系统的职前培训工作规范和工作方案,细化培训措施,完善管理流程,加强案例库建设,做好档案等信息资料管理。

  17.强化统筹保障。法律职业用人部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积极争取支持,做好职前培训教学及实习基地建设,并结合实际,加强本单位本系统法律职业人员初任培训、实习和职前培训工作统筹,协调好职前培训与在职培训的关系,提高培训的实用性、实效性。落实经费保障,确保统一职前培训工作的顺利实施。参训人员所在单位要妥善安排好参训人员的培训时间,保障参训人员在培训期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正常工资待遇。法律职业用人部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选优配强职前培训工作力量,夯实工作基础。

  18.做好总结反馈。自治区级法律职业用人部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每年12月向区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指导协调小组报送培训工作开展情况。在职前培训工作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时,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组织部门,并抄报自治区司法厅。

  


原文链接:http://sft.xizang.gov.cn/xwzx/gsgg/202403/t20240301_405735.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政策法规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政策法规网 www.zcfgw.org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69940054,010-80447989,监督电话:1727675229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huanbaofzxczx@163.com  客服QQ:2834255374 通联QQ:340473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