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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典丨醉酒人死亡,责任谁担?

时间:2019-11-13 来源:自治区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案情

  2023年7月,王某宴请杜某和周某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某餐饮店用餐。酒过三巡,王某已处醉酒状态,杜某、周某结账后离去。餐厅老板唐某等人将不省人事的王某扶起放置在店外门口角落。后王某死亡,经公安机关鉴定死亡原因为酒精中毒。王某的亲属将共同饮酒者以及餐厅诉至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6万余元。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说法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办这起案件的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法官那娜介绍,根据餐厅监控录像显示,杜某、周某数次与王某有倒酒、碰杯行为,可以证实无论本次喝酒吃饭行为是谁的提议,杜某、周某确为王某共饮者。视频中,王某起身时明显出现身体摇晃、脚步不稳的醉酒情形,两人却将其置于餐饮店先行离开,未尽到同饮人合理安全注意义务和照顾义务,应当对王某死亡结果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与此同时,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自身的病情、酒量等状态应具有明确认知,每一个公民对自身的生命健康都有必要的安全义务,王某应对其最终的酒精中毒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餐饮店经营者看到王某醉酒倒地后,并未选择合理的救助方式,只是指示店员将王某扶起至店外,该行为明显有失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对于王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王某自行承担75%的过错责任;杜某、周某共同承担5%的过错责任,赔偿4.1万余元;餐饮店承担20%的过错责任,赔偿16.5万余元。(石榴云/新疆日报记者 杨舒涵 实习生 葛彦宁 通讯员 董文杰整理)

  

  


原文链接:http://sft.xinjiang.gov.cn/xjsft/fzsj/202404/908f3de3f7334812a0795d217964d17b.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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