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发〔2024〕22号 关于同意陈刚等9人担任公职律师的批复
时间:2019-11-13
来源:自治区司法厅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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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陈刚等9人申请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陈刚等9人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
1.陈 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李志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3.李新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稳指挥中心
4.张锦瑞 中国共产党福海县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5.丁春明 昌吉回族自治州公安局
6.郑俊辉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7.余春满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8.郑东升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昌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9.安 静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4年4月15日
原文链接:http://sft.xinjiang.gov.cn/xjsft/tzgg/202404/9cb2065429ca44229745f6fbcebf7cef.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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