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给予三次“处分”为由辞退飞行员 法院判决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职工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及指示进行工作。但当职工具备正当理由且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后,公司能否以给予劳动者三次大过处分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近日,延庆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公司认定违约引发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经审理认定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判决公司支付飞行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2万余元。
崔某与H公司于2015年10月10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崔某在该公司飞行运控部门担任飞行员岗位工作。2021年4月1日,崔某被通知基于2020年三次公司对崔某记大过处分的事实与崔某正式解除劳动关系。
H公司认为,第一,崔某拒绝为游览客户讲授航空理论课。H公司通过微信通知崔某13时讲授课程,崔某以下午要飞行为由拒绝讲课,但是其14时才有飞行任务,飞行时间不足一小时,且值班的教员只有崔某,因此客户取消课程,导致公司经营损失。第二,崔某是责任飞行教员,其身为飞行员了解云执照签注程序,但在学员的商照教学过程中崔某均未按照公司规定进行云执照上签注、对学员训练情况进行签字确认,导致学员无法按期领取飞行执照,H公司重新组织学习增加了成本。第三,崔某拒绝按照要求参加公安局组织的重要会议和H公司组织的会议。延庆公安局组织的会议强调所有在京飞行员必须参会,H公司在微信群以及单独通知崔某参加会议,另外公司通知崔某语音参加飞控部安全整顿会议,但崔某均拒绝参加。另外,其他待岗飞行员均返京参会,崔某所在的四川德阳不属于中高风险地区。第四,崔某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员工手册规定,给H公司带来损失,H公司对崔某进行通报处罚并无不当。H公司因不服仲裁结果,故将崔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决H公司无需向崔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崔某认为:H公司向崔某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系违法解除。按照《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所载内容,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关系决定的原因为2020年6月至12月期间三次基于不同事由给予崔某的三次记大过处分,但这三次处分均无任何合理之处。2020年6月10日,公司以崔某不服从领导安排,拒绝为游览客户进行航空理论知识授课为由,作出第一个处分,崔某不认可。公司当天上午临时通知崔某下午有讲课任务,崔某当天下午有飞行任务,无法在飞行任务前完成授课,不是无理由拒绝公司的要求,也向公司作出了书面说明,公司还有专门的讲解员,公司未有证据证明崔某拒绝讲课带来损失。2020年12月23日,公司以崔某没有给私照2名学员在云执照上签注为由,再次给予崔某记大过处分不合理。公司从未培训过崔某如何在云执照上签字,且学员最终顺利取得执照,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存在损失。另外,事实发生一年半后,公司作出处分有秋后算账嫌疑。2020年12月26日,公司以崔某不参加重要会议为由,再次给予崔某记大过处分不合理。公司在微信群通知2020年12月25日上午召开全体会议,但当时崔某正好在成都家中待岗,北京当时防疫形势严峻,出入京政策有极严格要求。崔某在微信群里回复因疫情无法回京参会,申请线上参会被拒绝,公司要求必须回京参会,但公司却允许同在外地的舟山和德清机组维微信语音同步参会,公司因此作出记大过处分是“双标做法”。
庭审中,H公司提交了员工手册、飞行员管理规定、培训签到表等相关证据,证明与崔某解除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属于违法解除,不应支付崔某赔偿金。
崔某提交了微信沟通记录及说明、崔某写的说明、疫情情况截图等证据,证明每次处分之前,崔某均通过提交书面说明或微信回复的方式提出合理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H公司对崔某进行的三次记大过处分所依据的部分违纪行为在规章制度中无明确规定,且并未造成重大损失,记大过处分存在不合理之处。本案中,H公司分别于2020年6月12日、2020年12月26日、2020年12月23日对崔某作出7号通报、21号通报和22号通报。其中7号通报和22号通报均依据的是《员工手册》第三十一条第3款第5项,21号通报无《员工手册》关于记大过的对应依据;21号处理通报所依据的事实情况时间跨度较大,明显处理滞后,H公司对此亦未作出合理说明。这三次通报之前,崔某均通过提交书面说明或微信回复的方式提出合理理由,综合事件发生情境、相关说明和双方陈述,不足以认定崔某存在以不正当理由拒绝听从合理工作安排的故意,崔某的相关行为尚不足以达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H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超过2000元以上的损失。另外,此三次通报在有效送达方面存在瑕疵。故H公司依据上述三次通报与崔某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判决:H公司支付崔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2万余元。一审宣判后,H公司提起上诉,二审予以维持。
法官提示:
用人单位要依法设立、合法使用规章制度。员工应当遵守基本劳动纪律,若因工作或其他原因不能到岗时,应履行正常的请假或报备手续,避免与用人单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原文链接:https://bjgy.b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3/08/id/748873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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