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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证明竟有这些“讲究”

时间:2019-11-13 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离职证明是证明劳动者已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可以自主择业的重要书面证明。如何出具离职证明、何时出具离职证明均有明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出具离职证明,很可能面临劳动仲裁或受到劳动监察投诉。一纸离职证明看似简单,但是作为劳动关系终结的书面凭证,仍不容忽视。

  1.用人单位开具离职证明要及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为充分保障劳动者的择业就业权利,法律对原用人单位开具离职证明的期限做出明确规定,及时且不附加条件地为劳动者开具离职证明是原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上述义务。

  具体而言,首先不得以未办理工作交接为由拒绝开具离职证明。不少用人单位存在认识误区,常常把办理工作交接作为出具离职证明的条件,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出具离职证明与第二款规定的办理工作交接为并行条款,并未设置前后顺序;其次,不得以双方存在劳动争议、尚在仲裁或诉讼阶段为由拒绝开具离职证明;再者,双方有竞业限制约定并非拒绝开具离职证明的合法抗辩理由;最后,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劳动合同解除权为单方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不批准辞职为由拒绝或拖延开具离职证明。

  劳动者未在离职时获得离职证明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或直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原用人单位开具离职证明。

  2.离职证明记载内容要客观全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前述条款已经为原用人单位列明了离职证明的4个“必填项”,这也是最规范的离职证明“模板”,即客观描述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基本工作情况。用人单位开具的离职证明违反前述法律规定或与事实不符的,劳动者均可以要求原用人单位重新开具。

  首先,离职证明无需任何主观评价。离职证明通常用于拟录用劳动者的新用人单位用于判断劳动者是否属于可自由择业的人员,对于劳动者工作能力、岗位匹配程度属于新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环节做出的判断,无需原用人单位做出任何主观评价。离职证明仅对劳动者特定时间内的用人单位名称、工作岗位、工作年限进行客观描述,涉及劳动者能力、品行等主观评价并非离职证明的必填项目。

  其次,离职证明不涉及劳资双方权利义务结算。部分用人单位开具的离职证明中有“工资已结清,劳动者不再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双方再无劳动争议纠纷,劳动者不得仲裁或诉讼”等类似表述。即使离职证明中含有上述文义的内容,一旦出现劳动争议纠纷,此类条款也将因属于排除一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3.拒开离职证明造成损失要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违法开具离职证明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的情形,主要是指因未及时取得离职证明导致无法成功入职新单位、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前家离职证明而被新单位解聘。如劳动者能提交证据证明原用人单位存在过错,且与其无法就业或失业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并证明存在直接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需赔偿劳动者经济损失。

  为劳动者及时开具符合法律要求的离职证明,既是法律赋予的强制保障,也逐渐成为一项新的社会共识,用人单位应当审慎处理此类事务,主动加强人事行政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避免因违法或延迟开具离职证明引发不必要的矛盾纠纷,共同营造出和谐稳定的就业氛围和环境。


原文链接:https://bjgy.b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3/05/id/727456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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