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帮人打过卡吗?这样的职场“小聪明”使不得!
你帮同事打过卡吗?近日,大兴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帮人打卡被公司开除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案情如何?让我们一起看一下。
张某与李某同为某公司的员工,在工作中,甲公司发现张某受托使用指纹膜为正在休假的李某打卡,张某本人承认已代替李某打卡共计108个工时,甲公司研究决定与张某和李某解除劳动关系。张某不服,申请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仲裁委驳回了张某的仲裁请求。张某不认可该仲裁结果诉至法院。
在诉讼的过程中,甲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一份与张某签订的劳动合同,该合同中约定:“乙方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甲方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无偿解除本合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一)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二)欺骗公司、欺骗合作单位、欺骗客户的”。
法院认为,张某在明知其行为是为了帮助李某规避甲公司考勤制度的情况下,仍使用指纹膜为正在休假的李某打卡,扰乱了甲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不诚信行为,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系合法解除,最终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指纹膜具有使用率较高、容易获取、不易被发现的特点,使用指纹膜代为打卡的行为主观恶意较大,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扰乱了用人单位的管理秩序,且指纹膜若被广泛使用也会对社会管理秩序造成巨大的安全隐患。用人单位要求使用指纹打卡,就是要避免代为打卡情况的出现,确保劳动者出勤。当劳动者在工作中遇到同事委托进行打卡的情况时,应当勇敢说“不”,切不可因顾及面子而违反劳动纪律。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原文链接:https://bjgy.b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3/04/id/724432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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