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与能动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主管的《中国审判》杂志,推出“2023年人民法院十大关键词”。关键词之二:能动司法。
论述“从法治上办”的短文中,已简述了能动办案。办案只是司法的载体,是最为常见的表现,远没有能动司法本身的内涵丰富、厚重。
从字面意思理解,能动意为自觉主动。乍一听,似乎与司法本意相左,因为大家通常理解的司法,往往是被动的,恰如民谚:民不告,官不纠。这种说法在司法实践,确实有一定道理,因为各种诉讼进入法院都不是法院主动介入,但决不可因之否认司法过程中法官的能动性。毕竟,诉讼程序的推进要依赖于人的作为,而其中最为重要、起关键作用,乃至决定案件走向的人,非法官莫属。
关于能动司法,张军院长有很多论述,并特别强调,“对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能动司法意识,必须坚定树立,毫不犹豫坚持”。
法官要树立能动司法的理念。理念是行动的先导。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要求审判理念必须现代化。能动司法是对中国式司法现代化的最好回应。张军院长指出,“解决这些消极审判、机械司法、就案办案问题,根本在司法理念的转变,在司法理念的现代化。”当今时代,特别是科技的飞速发展,令人目不暇接,社会治理现代化不可或缺。作为社会治理的常态化手段和措施—法治,自然要紧跟时代的步伐。而审判无疑又是法治治理最为重要的一环,作为审判人员的法官必须转变审判理念以适应现代化治理的需求。但是,从现实状况看,虽然没有调查数据印证,可从各地法院工作报告可以了解到,法官办理案件数量急剧增长,法官不得不把大量精力投入到具体的办案过程中。有句俗话:萝卜快了不洗泥。其中一层意思是萝卜卖多了、卖快了就忽视了形象和质量。套比法官办案,就是案件多了,程序和质量出现问题难以避免。个中原因,用法官自己的语言讲,个个法官都是司法“工匠”。被动的、按部就班的、能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工作任务已属不易,是法官中的“高手”。要想自觉主动把在案子办结之外再做点其他的(如案例分析、审判经验总结、司法建议等),实在有些勉为其难。仅仅限于案件数量的现实,法官亦真的难以有所作为—案件是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审结的。实际上,能动司法应当融入办案的过程中,并不仅仅是为能动而能动。法官在履行法定程序“规定”动作的同时,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以利案件解决的所有做法,一定程度上都是能动司法的表现。如果树立了这样的理念,想来法官们就不会为所谓的“能动”而伤脑筋。
法官要落实能动司法的做法。能动办案不等同于能动司法。就能动司法而言,不但包含“事中”这一办案过程,还包含“事前”“事后”。所谓“事前”,即现今提倡的诉调对接、“抓前端、治未病”,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动诉源治理。所谓“事后”,即既注重法律效果,又注重政治效果、社会效果,达到三者的有机统一。司法实践中,法官通常非常注重“事中”,生怕程序出问题,生怕一方揪住一些无关紧要的瑕疵不放,可谓是小心翼翼;对判决结果,并非如外界所猜测全凭主观臆断,而是尽最大力量保证自己的判决“面面俱到”,生怕判决出现漏洞和被当事人揪住的“辫子”,可谓是如履薄冰。而对于事前、事后,不但在具体行动中不愿投入,从思想认识的角度,总觉是自己额外的承担的义务。
在法院系统内部,事前,有立案庭,有与司法行政部门或基层政府、行业组织联合成立的调解机构,于是有些法官便不愿参与其中。其实,对此项工作,法官当参与是有明确规定的,比如,有基层法院对民调机构进行指导的法律规定。倘若站在法院系统减轻法院自身压力的角度,法官们如积极参与、指导诉前调解,把纠纷解决在审判程序前,乃至调解前,确有事半功倍之成效。对于事后,很多法官的想法是,反正我判了,判决书也不能回收,不服你就上诉。这种简单粗暴的答复,很可能会引发只是咨询了解希望输的更加清楚明白的当事人,一激动便在法官的“激励”下递交了上诉状,并在后续案件的办理中因对承办法官的不满意,有意识、有目的的故意不配合、不支持法院工作,或为法院工作开展制造障碍。至于有些当事人通过信访渠道反映问题,个别法官更是陷入另外的误区:既然当事人你自己信访不信法,你想到哪去告就去哪里告,反正你告状也好、信访也好,问题最后还是得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告哪你随便。如此一来,因法官自身能动司法不够,导致产生一系列连锁性不良反应,给法院有效、彻底解决纠纷带来不必要的负担和麻烦。
对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通过智慧执行、灵活执行、联动执行、创新执行,在能动执行中抓实“公正与效率”。相较于审判,在执行过程中,法官的平台更加广阔,可利用的方式方法、举措更多,能动性可得以更主动、更全面的发挥。从现实状况看,执行难依然是一道不易破解的难题。但之于执行法官,动脑筋、想办法、勤跑腿的法官,案件执行的效果显然高于那些等着申请人催办才开始行动的法官。
能动司法,在能力,在主动。
原文链接:https://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7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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