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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度公开遴选公务员、面试、体检考察等工作公告

时间:2019-11-13 来源: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根据《2023年度安徽省省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皖组通字〔2023〕25号)等有关规定,现将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度公开遴选公务员面试、体检考察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资格复审

  (一)面试人选确定

  面试人选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与职位计划数的比例一般为3:1。最后一名如有多名报考者笔试成绩相同的,一并确定为面试人选。面试人选详见附件。

  (二)资格复审时间方式

  时间:2023年10月23日8:30—17:00。

  方式:现场审核,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楼7楼711室(地址: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472号)。

  (三)资格复审要求

  资格复审时,报考者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笔试准考证、学历(学位)证书、

  任免机关签署报考意见并加盖党组(党委)公章的报名表,2寸彩色电子照片(与网上报名电子照片同底)。

  2.本人公务员登记表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复印件)。

  3.本人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3年以上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4.本人近3年年度考核没有基本称职以下等次证明材料。

  5.本人在本级机关工作年限的证明材料;选调生还需提供基层锻炼的证明材料;乡镇公务员还需提供在乡镇机关工作满5年的证明材料。

  6.30028、30029职位需提供本人纳入员额法官、员额检察官管理的证明材料;需提供法律职业资格证A证证明材料;

  7.30030职位需提供本人2年以上机关综合文字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8.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

  凡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资格复审或与报考资格条件要求不符以及不能按规定提供证件、证明材料的,取消其面试资格。出现面试人选缺额的,在规定时间内等额递补;递补后如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对资格复审合格的面试人选,发给《面试通知书》。

  二、面试

  (一)面试时间和地点

  面试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参加面试人员请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面试通知书》报到,未按时报到参加面试者视为自动放弃。

  (二)面试方式

  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重点测查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每人面试时间15分钟。面试人员以抽签方式确定面试顺序,答题时只报面试序号,不得透露本人姓名等信息。面试全程录音录像。

  考官组配备7名考官(含主考、副主考各1名)和3名工作人员(监督员、计时员、计分员各1名)。其中,外聘考官不少于6名,由省委组织部负责选派。

  (三)面试成绩

  面试满分为100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其他分值的平均分即为面试人员的面试成绩。面试成绩经面试工作人员(监督员、计分员)签字确认后,由主考官审核签字并当场公布。实际参加面试人员数少于或等于职位计划数的,面试成绩须达到75分或当天该考场实际面试人员的平均分,方可进入下一环节。

  三、体检考察

  面试后,笔试成绩、面试成绩按照6:4的比例,合成确定考试综合成绩。笔试、面试、考试综合成绩均按照“四舍五入”规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体检、考察对象,根据报考者考试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考试综合成绩相同的,按笔试成绩高低顺序排序)差额确定。30028、30029职位差额2人;30030、30031职位差额1人。拟遴选人选缺额的,按考试综合成绩依次等额递补,递补共不得超过两次。

  体检统一组织,在指定的公务员录用指定体检医疗机构进行,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操作手册执行。

  根据体检情况,派出2名及以上正式工作人员组成考察组,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以及政治业务素质与遴选职位的适合程度进行全面考察,突出政治标准,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情况,重点考察政治理论学习情况、制度执行力、履职能力、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坚决杜绝政治素质不合格、道德品行不端正、廉洁操守不过关的人员进入省直机关。考察组还将查阅干部(人事)档案,核实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以及其他需要核实的情况(如违纪违规情况、社会信用记录等)。

  报考者自愿放弃遴选资格的,须在考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之后放弃资格的,将记入报考者诚信记录。

  四、公示和办理转任手续

  根据报考者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职位要求,经集体研究确定拟遴选人选,经省委组织部审定后,分别在本单位网站、安徽先锋网和拟遴选人选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任用的,办理试用、转任手续。

  对拟遴选人选实行3个月试用期,试用期间其在原工作单位的人事工资关系、待遇不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办理转任手续。

  五、组织领导与监督

  公开遴选公务员面试、体检考察工作在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具体组织实施。遴选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遵守保密、回避等有关政策规定,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自觉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咨询电话:0551—65599703。

  监督电话:0551—65599396。

  

  附件: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度公开遴选公务员面试人选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9日

  

  

  

  

  附件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度公开遴选公务员面试人选

  序号

  职位代码

  准考证号

  笔试成绩

  备注

  1

  30028

  0111301311

  77


  2

  30028

  1310900214

  76.5


  3

  30028

  0111301309

  76


  4

  30028

  0910100715

  75


  5

  30028

  0610101117

  73.5


  6

  30028

  0111301307

  73.5


  7

  30028

  0711201920

  72.5


  8

  30028

  0111301312

  72


  9

  30028

  1310900217

  72


  10

  30028

  0711202510

  71.5


  11

  30028

  0711202104

  71.5


  12

  30028

  0511800321

  71.5


  13

  30028

  0310800525

  71


  14

  30028

  1410100125

  71


  15

  30028

  1310900215

  71


  16

  30028

  0111301304

  71


  17

  30029

  0410800412

  77


  18

  30029

  0610101225

  74


  19

  30029

  0610101229

  73.5


  20

  30029

  1010300216

  73


  21

  30029

  0310800615

  73


  22

  30029

  0310800621

  72.5


  23

  30029

  1210100219

  72.5


  24

  30029

  0410800418

  72


  25

  30029

  1310900218

  71.5


  26

  30029

  1611100706

  71.5


  27

  30029

  1611100707

  71.5


  28

  30029

  0610101221

  71


  29

  30029

  0610101301

  71


  30

  30030

  1310900223

  78


  31

  30030

  0410800424

  77.5


  32

  30030

  0111301413

  77


  33

  30030

  0111301403

  75


  34

  30030

  0910100725

  74.5


  35

  30030

  0610101309

  74


  36

  30030

  0711201628

  74


  37

  30030

  1310900222

  74


  38

  30031

  0910100808

  79


  39

  30031

  0111301420

  78


  40

  30031

  0910100807

  77.5


  41

  30031

  0111301521

  75.5


  42

  30031

  0610101329

  74.5


  43

  30031

  0810300422

  74.5


  

  

  


原文链接:http://ahfy.ah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3/10/id/758353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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