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小青减刑一案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年郴州监狱减(无)字第35号
罪犯刘小青,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现在湖南省郴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6日作出(2012)郴刑一初字第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小青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刘小青限制减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8376元(本次执行2100元,已执行终结)。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2日作出(2013)湘高法刑一复字第2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2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刑期异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5) 湘高法刑执字第85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刘小青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违规违纪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搓线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2016年12月24日殴打他犯扣考核分2分;2017年4月30日卫生差扣考核分10分;2017年11月30日打人扣考核分30分;2017年12月30日打人扣考核分30分;2018年12月8日帮架,扩大事态扣考核分100分;2019年11月30日集体学习态度消极扣考核分10分。已推迟一年以上呈报减刑。截止刘小青2022年1月,累计考核分折表扬十四次余275.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悔罪书、考核奖惩统计台账、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及年度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小青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4日
附:罪犯xxx卷宗材料共1卷2册。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5/id/7957707.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