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春生减刑一案
时间:2019-11-13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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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郴州监狱减(无)字第69 号
罪犯李春生,男,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潼南区人。现在湖南省郴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怀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5日作出(2019)湘04刑初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春生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本次执行6000元,已执行终结)。被告人李春生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湘刑终4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6月22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制衣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该犯属于特定从严对象。截止2023年7月,累计考核分折表扬六次,余46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悔罪书、考核奖惩统计台账、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及年度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李春生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1 月11 日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5/id/795767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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