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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阳三喜减刑一案

时间:2019-11-13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娄底监狱减(无)字第23号

  

  罪犯阳三喜,男,198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东县人,住湖南省邵东县宋家塘街道办事处青龙村10号。现押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2015年5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邵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3日作出(2019)湘05刑初第6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1日作出(2019)湘刑终272号刑事裁定,驳回该犯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8月13日入监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阳三喜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基本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从事研磨岗位,完成监区下达的劳动生产任务。期内无单项奖励分;期内共扣教育改造分20分,其中:于2020年10月14日因过安检身上带菜被查获扣20分。截止2022年12月表扬7次,并余195分。考核周期内该犯主动履行罚金5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系毒品犯罪、累犯,减刑间隔从严控制,我狱在其入监三年六个月方启动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阳三喜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年7月5日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5/id/795658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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