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政策法规网!
政策法规网

首页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公告启事 >正文

罪犯潘立减刑一案

时间:2019-11-13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年娄底监狱减(无)字第83号

  

  罪犯潘立,男,1985年3月10日出生,仫佬族,小学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桥头社区地菜屯4号。现押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4日作出(2013)邵中刑一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3日作出(2014)湘高法刑三终字第99号刑事判决,上诉人潘立犯绑架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上诉人潘立限制减刑。2015年1月1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1月11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刑更58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为限制减刑犯,自上次减刑以来,有多次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在思想教育中,能联系自己的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在文化和技术学习中,认真好学,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经考核,截止至2022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13个表扬,余207.5分。期内共扣教育改造160分,无奖分记录。2017年11月30日,该犯因与他犯打架扣教育改造80分;2018年1月20日,该犯因早出工时在车间吸烟扣教育改造50分;2019年10月15日,该犯因未戴胸卡扣教育改造30分。2022年,该犯履行财产性判项7千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立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2年11月28日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5/id/7956561.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政策法规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政策法规网 www.zcfgw.org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69940054,010-80447989,监督电话:1727675229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huanbaofzxczx@163.com  客服QQ:2834255374 通联QQ:340473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