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吕海锋减刑一案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娄底监狱减(无)字第65号
罪犯吕海锋,男,198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初级中学教育,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横山镇同心村塘辽队002号。现押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2014)邵中法刑一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未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2015)湘高法刑一复字第22号刑事裁定,核准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邵中法刑一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2015年8月1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3月22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刑更6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虽有违规,但经教育后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虽有欠产,但经教育和自己努力能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从事数据线加工,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近期能完成监区安排的生产任务。期间2017年3月21日因拒不参加劳动记警告处分扣300分(死缓期间违规);2017年8月21日因欠生产任务,对抗管教扣100分;2018年9月20日因私藏打火机记警告扣300分。截止到2023年6月,经考核,该犯现累计折11个表扬372.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且有严重违规扣分,减刑间隔从严控制,我狱在三年基础上从严了2年6个月方启动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吕海锋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年11月21日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5/id/795655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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