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同用工场景中 应按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
马先生入职威凯公司并提供劳动,威凯公司安排马先生与关联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威凯公司未与马先生签订劳动合同且未足额发放工资,马先生起诉至法院。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威凯公司支付马先生工资6839.08元。
马先生诉称,2020年10月18日其入职威凯公司担任司机,月工资标准为50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正常出勤至2021年10月27日,但工资实际发放至2021年9月15日。在职期间,其工作地点、工作内容没有变化。其要求确认双方于2020年10月18日至2021年10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威凯公司支付2021年9月16日至2021年10月28日期间工资7000元,支付2020年11月18日至2021年10月28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5000元。
庭审中,威凯公司虽认可马先生所述入职时间、工作内容、工资标准、出勤情况、工资实际支付情况,但主张马先生与威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供了马先生与威锋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威锋公司与其公司系关联公司,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同一人,因为财务原因,其公司代威凯公司向马先生发放了2021年2月16日之后的工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威凯公司提交了马先生与威锋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并当庭出示原件予以核对,故法院对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进而认定马先生与威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鉴于威凯公司与威锋公司存在关联关系,马先生在职期间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没有变化,且自2021年4月20日起由威锋公司向马先生发放工资,故法院认定威凯公司与威锋公司对马先生存在用工管理的混同,进而认定马先生要求威凯公司支付工资并无不当。经核算,威凯公司应支付马先生2021年9月16日至2021年10月27日期间工资6839.08元。马先生主张2021年10月28日工资,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因威锋公司已与马先生签订劳动合同,故马先生主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威凯公司支付马先生2021年9月16日至2021年10月27日期间工资6839.08元,驳回马先生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劳动者为入职用人单位并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而用人单位却安排劳动者与关联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关联公司发放工资,用人单位与关联公司构成用工管理上的混同,属于混同用工。
在混同用工的场景中,根据现有证据难以查明劳动者实际工作状况的,应当参照以下原则处理:(1)订立劳动合同的,按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2)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以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作为判断存在劳动关系的因素;(3)在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工作内容交叉重叠的情况下,对劳动者涉及给付内容的主张,可根据劳动者的主张,由一家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或由多家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劳动者已经与关联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则其劳动关系的主体应当为关联公司,用人单位与关联公司应当对劳动者的工资等承担连带责任,劳动者可以选择要求用人单位或关联公司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二者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因劳动者在职期间已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故其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未获支持。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原文链接:https://bjgy.b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8/id/805488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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