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委依法治省办关于选聘法治督察员的公告
为充分发挥法治督察对法治建设的推动作用,深入推进法治湖南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省委依法治省办决定在全省选聘一批法治督察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范围
在全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以及新闻记者中选聘。
二、选聘形式
法治督察员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
三、选聘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思想政治素质高,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二)遵纪守法,无严重违法违纪和不良信用记录,热心法治湖南建设工作;
(三)具有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和较高的行政法律实务能力,熟悉我省法治建设工作;
(四)公道正派、清正廉洁、诚实守信、作风严谨,敢于坚持原则、实事求是;
(五)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身体健康,有较充分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益性的法治督察工作。
四、主要职责
(一)根据省委依法治省办安排参加法治督察活动;
(二)了解、收集并向省委依法治省办反映全省法治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对法治建设提出意见建议;
(三)向省委依法治省办及时报告所在区域或行业法治工作先进典型人物、先进典型经验以及具有较大影响的法治事件;
(四)完成省委依法治省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选聘流程及相关要求
(一)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
1.单位推荐。各受邀单位按照省委依法治省办印发的选聘方案进行推荐。
2.个人自荐。自荐人员按照本选聘公告要求,填写《湖南省法治督察员自荐表》(见附件),经所在单位加盖公章后于5月26日前将自荐表和自荐人身份证、学历证书等相关材料的PDF版本发至电子邮箱hnsfdydc@163.com。
自荐人被正式确定为法治督察员后,所在单位应当在时间等方面为其履行法治督察员职责提供必要的支持。
(二)确认人选
经资格审查、集体研究,形成拟选聘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后,依照省委依法治省办工作程序确定法治督察员名单,并实行动态管理。
(三)颁发证书
由省委依法治省办统一为法治督察员颁发选聘证书。
联系人:卢建华 曾许一 0731-84586027(兼传真)。
邮箱:hnsfdydc@163.com(请注明“法治督察员推荐”字样)。
中共湖南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5月16日
原文链接:http://sft.hunan.gov.cn/sft/xxgk_71079/tzgg/202405/t20240516_333041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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