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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癞蛤蟆” 不能随便抓

时间:2019-11-13 来源: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近日,林区中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抓捕野生蟾蜍(俗称“癞瓜子”“癞蛤蟆”)刑事二审案件,上诉人吕某某、雒某某因犯非法狩猎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处一年八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案件详情:2022年3月至2023年3月,上诉人吕某某、雒某某未取得狩猎许可,采用头灯照射后网捕的方式,在定西市渭源县境内某村附近的水沟、荒地分别抓捕野生蟾蜍六千余只、七千余只。同时,其二人明知是他人非法猎捕所得的野生蟾蜍仍予以收购并出售获利,价值分别为数十万元。渭源县公安局在侦办其他案件中发现该案线索后,经传唤,吕某某、雒某某自动到渭源县公安局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该案移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因吕某某、雒某某不服,上诉至林区中级法院。

  经渭源县公安局委托,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书,认定涉案动物为中华蟾蜍,为两栖纲无尾目动物,根据2016年颁布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现为国家林业局发布的《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动物”),其蟾衣和蟾酥具有重要的药用价值,基本价值为每只100元。

  

  

  

  审理经过: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吕某某、雒某某未取得狩猎许可,二人共同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分别捕捉中华蟾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系共同犯罪。上诉人吕某某、雒某某明知是他人非法狩猎所得的中华蟾蜍,仍予以收购并出售获利,其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系共同犯罪,应数罪并罚。同时,吕某某、雒某某经传唤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二人所犯罪行从轻处罚。

  林区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唯量刑不当。经审理,依法予以适当调整,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三有动物”指的是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我们生活中常见的野兔、麻雀、壁虎、蟾蜍以及各种蛇类都属于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受到法律保护,不可随意食用、猎捕、交易,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甘肃地处生态环境脆弱敏感区、生态安全薄弱区、重要水源涵养补给区,地理位置特殊、生态地位极其重要、无可替代,是生态保护的主阵地。林区中级法院再次呼吁全社会共同行动起来,对各类非法狩猎行为说“不”,共同维护生物群落、生态环境的多样性,共同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地球家园。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gscourt.gov.cn/Show/9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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