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政策法规网!
政策法规网

首页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反腐倡廉 >正文

国安部提醒:这种快递不能寄!

时间:2019-11-13 来源: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快递行业不仅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也与国家安全紧密相连。近年来,境外间谍情报机关通过寄递渠道开展窃密活动愈发猖獗。

  

  

  泄露国家秘密的刊物

  

  近期,据群众拨打12339举报受理电话反映的“某涉密刊物可能外泄”相关线索,国家安全机关经过缜密侦察,最终锁定犯罪嫌疑人张某。经查实,张某遭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策反后,利用所处岗位能够订阅涉密刊物的便利条件,通过快递公司寄递的方式为境外间谍人员提供涉密刊物。最终张某因泄露多份机密级、秘密级文件,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危害科研安全的粉末

  

  个别不法分子试图利用“互联网+寄递”等非接触方式开展涉恐涉暴等违法犯罪活动。据国内某科研机构工作人员反映,某境外机构以科研项目合作为名,向其邮寄了某种化学粉末,因不确定粉末成分及其用途,该工作人员及时与国家安全机关联系。经查实,此类粉末可作为催化剂,常用于各类有害物质的化学试验,若成功“入侵”将对该机构承担的重点科研项目造成重大风险隐患。

  

  威胁生物安全的包裹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中发现,一些来自境外的快递、包裹,成为生物入侵的“秘密通道”,威胁我生态平衡和生物安全。近年来,一些境外组织和个人向我境内邮寄红耳龟、鳄龟、美国牛蛙、草地贪夜蛾、红火蚁等外来物种,这些外来物种繁殖能力强,“入侵”后将与本地物种争夺资源,破坏本地生态系统和物种多样性,给我国生物安全、生态安全带来重大隐患,还可能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国家安全机关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五十七条和第六十二条规定,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寄递、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邮件寄递含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危害国家安全的;泄露国家秘密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宣扬邪教或者迷信的;散布淫秽、赌博、恐怖信息或者教唆犯罪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境外组织或者个人通过运输、邮寄、携带危险生物因子入境或者以其他方式危害我国生物安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可以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国家安全,人人有责。广大人民群众工作生活中如发现寄递中涉及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的可疑线索,请及时通过12339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受理电话、网络举报平台(www.12339.gov.cn)、“国家安全部”微信公众号举报受理渠道或直接向当地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并协助配合开展调查取证。

  


原文链接:https://sxgy.shanxi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8/id/8074403.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政策法规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政策法规网 www.zcfgw.org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69940054,010-80447989,监督电话:1727675229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huanbaofzxczx@163.com  客服QQ:2834255374 通联QQ:340473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