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公布《广东省司法行政系统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的公告
时间:2019-11-13
来源:广东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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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司办〔2021〕67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部署和省政府有关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0〕334号)精神,省司法厅决定对我省司法行政系统办理有关行政事项过程中需要申请人提交的一批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将《广东省司法行政系统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予以公布,自2021年4月2日起实行。
附件:广东省司法行政系统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广东省司法厅
2021年3月31日
附件
广东省司法行政系统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
(第一批)
序号 | 证明名称 | 设定依据 | 办事 单位 | 证明 用途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1 | 住所证明 | 《律师法》(2017年修正,主席令第76号)第十七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三)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 (四)住所证明; (五)资产证明。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 法律 | 省、市、县司法行政部门 | 申请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 |
2 | 律师协会出具的《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登记表》(有执业经历的不需提交,外省有执业经历的需调取执业档案) | 《律师法》(2017年修正,主席令第76号)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申请专职律师执业许可 |
3 | 律师协会出具的《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登记表》(有执业经历的不需提交,外省有执业经历的需调取执业档案) |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许可 |
4 | 律师协会出具的《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登记表》(有执业经历的不需提交,外省有执业经历的需调取执业档案) | 申请法律援助律师执业许可 |
5 | 律师协会出具的《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登记表》(在香港、澳门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只需提交参加内地地方律协组织的不少于1个月的集中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材料) |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 |
6 | 律师协会出具的《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登记表》(有执业经历的不需提交,外省有执业经历的需调取执业档案) | 台湾居民申请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许可 |
7 | 享受特困供养待遇证明 |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2号公告) 第二十条 公民申请代理、辩护或者代拟法律文书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经济困难申报材料; (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 公民应当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法律咨询的,可以只提交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申请材料。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但是应当提供相关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一)享受特困供养待遇的; (二)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三)其家庭被认定为低收入困难家庭的; (四)因意外事件、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其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 (五)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 (六)困难残疾人家庭、重度残疾且无固定生活来源或者一户多残的; (七)因民事诉讼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且获得批准的; (八)因经济困难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之日起,一年内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 (九)刑满释放、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未就业、生活无着的; (十)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的; (十一)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十二)其他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应当视为经济困难的。 第二十三条 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但是应当提交被县级人民政府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认定为见义勇为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但是应当提交相关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一)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 (二)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 (三)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 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因公致残的警察,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警察的家属,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 地方性 法规 | 省、市、县法律援助机构 | 享受特困供养待遇人员申请法律援助 |
8 | 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证明 | 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人员申请法律援助 |
9 | 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明 | 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申请法律援助 |
10 | 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证明 | 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人员申请法律援助 |
11 | 政府出资供养或者慈善机构出资供养证明 | 政府出资供养或者慈善机构出资供养人员申请法律援助 |
12 | 困难残疾人家庭、重度残疾且无固定生活来源或者一户多残证明 | 困难残疾人家庭、重度残疾且无固定生活来源或者一户多残人员申请法律援助 |
13 | 申请人因民事诉讼获得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的证明 | 因民事诉讼获得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的人员申请法律援助 |
14 | 一年内因经济困难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的证明 | 一年内因经济困难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的人员申请法律援助 |
15 | 刑满释放、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未就业、生活无着的证明 | 刑满释放、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未就业、生活无着人员申请法律援助 |
16 | 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证明 | 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申请法律援助 |
17 | 属于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证明 | 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申请法律援助 |
18 |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证明 |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申请法律援助 |
19 | 属于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的证明 | 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申请法律援助 |
20 | 离退休人员由军队管理的证明 | 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申请法律援助 |
21 | 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军事任务的证明 | 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申请法律援助 |
22 | 警察因公致残证明 | 因公致残的警察申请法律援助 |
23 | 属于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警察的家属证明 | 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警察家属申请法律援助 |
24 | 见义勇为证明 | 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申请法律援助的 |
原文链接:http://sft.gd.gov.cn/sfw/gov_gk/tzgg/content/post_325655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