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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开展2024年律师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9-11-13 来源:重庆市司法局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各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渝人社发〔2021〕25号)和《重庆市2024年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方案》(渝职改办〔2024〕207号),结合律师职称评审工作实际,现将2024年律师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在我市律师事务所和各类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在职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且符合律师专业职称相应申报条件的律师。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从审批机关审批的退休时间起计算),以及处于职称申报评审影响期内的人员,不得申报参加律师职称评审。

  二、申报条件

  律师职称申报人应符合以下申报条件:

  (一)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二)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诚信、规范执业;

  (三)任现职以来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及以上(任职年限计算时间截至2024年12月31日,按规定不评定考核等次的除外);

  (四)符合所申报层级律师职称的相应条件,具体如下:

  1.四级律师(初级)

  (1)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含第二学士学位),律师执业满1年(计算至2024年12月31日,下同);或具有专科学历,律师执业满3年;

  (2)基本掌握法学理论和律师业务知识,初步掌握律师执业技能,能独立承办简单的律师业务;

  (3)申报前1年内办理(办结,下同)各类律师业务5件以上(含业务总结、专业课题报告、专业文章、调研报告、学术经验交流材料、论文、论著、政策建议、立法建议等,其中常年法律顾问按每家1件计算,下同)。

  2.三级律师(中级)

  (1)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硕士学位(含第二学士学位),任四级律师职称满2年或律师执业满2年;或具有专科以上学历,任四级律师职称满4年;

  (2)比较系统地掌握法学理论和律师业务知识,熟练掌握律师执业技能,能独立承办基础性律师业务和处理较为重大、复杂的法律事务,具备较强的综合法律服务能力或某个领域的法律服务专长,具有比较丰富的实务经验和指导四级律师工作的能力;

  (3)在上述规定执业年限内办理各类律师业务10件以上(具有博士学位的首次初评申报人员为申报前1年内办理各类律师业务10件以上)。

  3.二级律师(副高)

  (1)具有博士学位,任三级律师职称满2年或律师执业满1年;或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任三级律师职称满5年;

  (2)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律师业务知识,全面掌握律师执业技能,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律师实务能力和丰富的执业经验,能够组织并独立研究处理律师业务中的重大、复杂、疑难问题,具备指导三级律师工作或法学研究生的能力;

  (3)律师工作业绩突出,在上述规定执业年限内办理各类律师业务10件以上,其中办理有较大影响力的重大、复杂、疑难诉讼案件或非诉讼业务2件以上且效果良好,并取得较高水平的法学理论研究或律师业务研究的代表性成果1件以上。

  4.一级律师(正高)

  (1)具有博士学位,任二级律师职称满3年;或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任二级律师职称满5年;

  (2)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律师业务知识,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律师业务研究和实务能力,精通律师业务且实务经验丰富,能组织并独立研究处理律师业务中的重大、复杂、疑难问题或重大课题,在律师界享有较高声望,具备指导二级律师或法学研究生的能力;

  (3)律师工作业绩显著,在上述规定执业年限内办理各类律师业务10件以上,其中办理有较大影响力的重大、复杂、疑难诉讼案件或非诉讼业务2件以上且效果良好,并取得高水平的法学理论研究或律师业务研究的代表性成果1件以上。

  (五)其他申报政策规定

  1.根据有关规定,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要自主确定。

  2.继续教育按有关规定执行,每年累计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学习不少于30学时(其中2020 年以前不少于 20 学时),“公需科目”学习可登录“重庆市人才和社会保障局”官网“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学习平台”学习;“专业学习”学时不少于 60 学时(其中2020 年以前不少于70学时),参加本单位、律师协会等组织开展的各类线下和线上教育培训交流活动按有关规定计算专业学时。

  3.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申报推荐。

  4.自主择业的军队干部按规定在军队评定或任命取得的有效职称在我市继续使用有效,不需办理确认手续,直接作为申报上一级职称的凭据。              

  5.根据《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渝职改办〔2019〕140号)有关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文件所列对应职业资格,可凭职业资格证书按规定申报相应系列(专业)高一级职称。

  6.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全职参与脱贫攻坚1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市和区县属单位选派到农村乡镇全职工作1年及以上的乡村振兴专业技术人才,援外援藏专业技术人员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职称申报政策。

  (六)不能申报参评的情形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2.专业技术人才受到政务(党纪)处分的;

  3.其他规定不得晋升职称(职务、职级)期间的。

  三、申报时间

  重庆市律师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委会)受理高、中、初级律师职称申报评审,时间安排如下:

  (一)个人申报及单位审核推荐时间(含单位内部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时间):2024年9月1日至9月25日,逾期不再受理。

  (二)主管部门审核时间:2024年10月8日至10月18日。

  (三)评委会审核受理时间:2024年10月8日至10月21日。

  四、申报程序

  律师职称按照职称管理权限逐级申报审核,具体安排如下:

  (一)专职律师:个人申报——所在律师事务所审核推荐——主管部门(市人才中心)审核——评委会审核受理。档案不在重庆的分所派驻律师:个人申报(持异地查档记录)——所在律师事务所(与社保参保单位一致)——参保区县人力社保(职改)部门——评委会审核受理。

  (二)兼职律师:个人申报——所在单位审核推荐——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审核——评委会审核受理。

  (三)公司律师:1.市属和区县属国有企业:个人申报——所在企业审核推荐——所在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市属国有企业直报评委会审核受理)——区县人力社保(职改)部门审核(区县属国有企业)——评委会审核受理;2.非公企业:个人申报——所在企业审核推荐——人事代理机构——人事代理机构所在地区县人力社保(职改)部门——评委会审核受理;3.市外单位驻渝人员:个人申报(持具有职称评审权限的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见附件1)——所在单位审核推荐——单位驻重庆最高管理机构审核——评委会审核受理。

  (四)其他情形:个人申报——所在单位审核推荐——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市级单位直报评委会审核受理)——区县人力社保(职改)部门审核(区县级单位)——评委会审核受理。

  非公单位的申报人员,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我市流动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235号)有关规定,工作单位、档案存放均在重庆的,须有1年以上社保缴费记录(市内外可连续计算);工作单位在重庆、档案在异地的,须在重庆工作1年以上(以社保参保记录为准);工作单位在异地、档案在重庆的,须在重庆存档1年以上(以存档记录为准)。

  五、申报要求

  按照人才工作数字化变革要求,各层级律师职称均实行网上申报评审。个人及单位可选择以下任一登录方式申报:1.通过重庆政务服务网(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进入重庆市“渝才荟”服务专区,点击“职称评审”登录(网址:https://ggfw.rlsbj.cq.gov.cn/rc/rctp/ych-pc/);2.通过全市统一平台网报端口:http://ggfw.rlsbj.cq.gov.cn/cqzyjsrcw/positional-portal-web/public/cert/toUserPage(用户注册操作手册见网址:http://rlsbj.cq.gov.cn/ywzl/zjrc/sy/tzgg_110153/202010/t20201021_8077033.html,常见操作问题解答见网址:https://rlsbj.cq.gov.cn/ywzl/zjrc/sy/fwzn/202110/t20211028_9899030.html,个人用户申报操作手册登录平台后可查看。)直接登录;3.通过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官网,专技人才专栏,点击“业务办理”登录。

  (一)用户注册

  申报律师,单位、区县主管部门、市级主管部门用户提前进入系统进行注册。已在服务平台注册的用户,无需重复注册。

  单位、区县主管部门、市级主管部门用户注册,必须以负责职称工作的个人用户身份进行注册,注册成功后,登录个人账户,进入系统首页,选择“职称”“注册单位”,完善资料后生成绑定相应单位、区县主管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的职称管理员权限(在拥有管理员权限期间本人不能申报职称评审)。

  逐级上报职称时,若无法选择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请联系相应机构进入系统进行注册。

  (二)个人申报

  1.申报律师在2024年9月1日至9月18日18:00登录系统,逾期不再受理,责任自负。请如实填写和逐级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要求见附件2),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逾期填报不再受理。所填业绩成果,均应上传佐证材料,如有涉密的,请按规定进行脱密处理。除申报高、中级律师职称人员的业务卷按线下方式提交纸质原件材料外,其余申报材料均以PDF格式通过网报平台上传提交,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2.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职称系统将通过数据协同共享方式,自动比对申报律师的学历、学位信息、社保缴费单位、档案存放机构、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完成情况、事业单位岗位空缺情况。系统自动验证通过的人员,无需另行上传佐证材料,系统自动验证未通过的人员,应上传佐证材料提交人工审核。

  3.申报律师应据实填报任现职以来(相应律师职称申报条件规定的执业年限以来)办理的主要业务目录(格式见附件3),并按以下要求提交业务卷并随附办理情况及成果的书面文字说明材料:

  (1)申报高级(一级、二级)律师职称的,原则上应线下提交本人承办或主要承办的代表本人专业能力水平和不同业务类型的业务卷3个,其中具有较大影响力的重大、复杂、疑难诉讼案件或非诉讼业务卷原件2个,本人独立完成或主持的法学理论研究或律师业务研究代表性成果(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1个(如系与他人共同完成,应说明本人所起的作用)。

  (2)申报中级律师职称的,原则上应线下提交本人承办或主要承办的代表本人专业能力水平和不同业务类型的业务卷原件2个。

  (3)申报初级律师职称的,应通过网报平台提交反映本人工作能力水平的诉讼或非诉讼材料原件1件(篇)。

  (4)业务卷必须按照《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进行装订,凡卷宗材料不齐、装订不规范的,不予受理。

  (5)业务卷线下提交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待评委会决定审核受理后另行通知。

  4.申报律师可随时登录系统,通过“我的申请书”查看本人申请书审核进度及现阶段审核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提醒相关单位及时审核本人提交的申请书。

  (三)审核推荐

  1.单位审核推荐。所属单位负责指导律师进行申报,对申报律师提交的申报材料和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进行认真审查核对,严格把关,确保材料真实、准确、齐备,并结合相应职称申报条件进行审核推荐,其中兼职律师的申报材料审核应征询律师事务所意见。对申报材料不完整、填写不清楚的,应通知申报律师在限定时间内补充完善,申报律师逾期未补充完善的,视为放弃申报。对不符合相应律师职称申报条件的,不得推荐上报。有条件的单位可制定本单位职称申报条件、规定和办法,进行择优推荐。

  各单位应将拟推荐律师的《重庆市职称申报综合情况(公示)表》和有关材料(由单位从平台下载打印)在本单位公开场所集中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有条件的还应同时在单位办公平台公示,公示期间的问题受理渠道应包含本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两级联系方式。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无问题的申报评审材料,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各单位应及时审核申报律师提交的申报材料,并于2024年9月25日18:00前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核、公示和上报工作,逾期评委会不再受理,责任自负。

  2.部门审核推荐。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对律师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经审核合格的材料,可报评委会审核受理。

  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登录系统进行审核处理,并于2024年10月18日18:00前完成审核推荐工作,以免影响律师申报工作。

  (四)评委会审核受理

  市司法局按规定的范围、权限和程序受理申报材料并做好登记。不符合资格条件、不属于受理范围或未按规定程序报送的,不予受理;材料不完整或手续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逾期未补正的(未经公示的材料不得补报)视为放弃申报。

  市司法局审核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21日18:00,逾期不再受理。相关主管部门因延期审核,造成申报律师申请书逾期失效的,责任自负。

  六、评审程序

  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重庆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渝人社发〔2021〕25号)等有关规定开展律师职称评审工作。

  (一)组织评审

  按照“超员配置,随机抽评”原则以及评委会核准备案的评委抽取方式,由市职改办从重庆市律师专业高级职称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参与评审工作。召开评审会议(2024年12月上中旬,具体时间视实际工作进度确定),通过“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平台”开展在线评审,评审封闭管理、全程录音录像。评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

  在评委会评审前接到投诉举报且查证属实的,或评审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并被查证属实的,评审终止。

  (二)评审结果公示

  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市司法局向市职改办报送《评审情况报告》,在市司法局官网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市人社局(职改办)官网同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由市司法局调查核实处理。

  (三)评审结果核准

  经公示无异议或举报投诉查无实据的评审通过人员,由市司法局代拟职称资格确认通知并报市职改办确认印发。属委托评审的,由市司法局向委托单位出具评审结果通知或函复评审结果。

  (四)评审材料归档

  资格确认通知下发后 1 个月内,市司法局将职称确认通知转发申报单位,申报人登录系统,打印评审表。系统导出的高级职称评审表,评审结果页自带评委会、核准机构电子签章,暂时不带单位和主管部门电子签章,签章不齐的由申报人送相应机构进行补盖鲜章;系统导出的中级职称评审表,评审结果页暂时不带电子签章,由市司法局打印并加盖评委会、核准机构鲜章后,通知申报单位领取并返还申报人,申报人将此页连同系统导出的评审表送单位和主管部门补盖鲜章。完善签章的评审表,1 份须存入申报人人事档案、1 份存入单位文书档案。

  (五)职称证书办理

  全面启用职称电子证书,不再办理纸质证书。申报人可登录“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平台”(http://ggfw.rlsbj.cq.gov.cn/cqzyjsrcw/positional-portal-web/public/cert/toUserPage)直接下载打印通过全市统一网报系统取得的职称电子证书。职称证书遗失补办均通过系统办理职称电子证书。

  (六)复查

  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查、进行投诉。复查主要核查评审程序是否符合规范,评审过程中有无错看、漏看申报人业绩成果材料造成误判等情况。复查申请人须在评审结果确认后 2 个月内(逾期不予受理)向市司法局提交书面复查申请。市司法局复查后将复查结果反馈复查申请人。

  七、纪律要求

  (一)申报人要认真履行“诚信承诺”,如实、规范填报个人信息和申报材料。一个年度内通过正常申报渠道(不含各种“绿色通道”评定)只能申报一次职称,且不得违规以兼职、挂靠、假冒等形式通过其他单位申报。

  (二)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等要认真履行审核推荐责任,严格把关,对申报人员的个人信息、思想政治表现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正确区别申报条件与评审条件,申报条件为基本门槛,评审条件为评委评价参考条件,申报人须承诺达到申报条件方能申报,推荐单位须审核申报人达到申报条件方能推荐。

  (三)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有关人员、 评审专家或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按《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重庆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渝人社发〔2021〕25号)规定进行处理。

  八、其他事项

  (一)评审费。评审费严格执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5〕123号)相关规定,高级职称评审费每人420元,中级职称评审费每人240元,初级职称评审费每人120元。评审费在评委会审核受理后交纳,交纳时间和方式另行通知。

  (二)联系方式。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章妮媛,67703373;罗康力,67786523 。

   

   

  附件:

  1. 委托评审函

  2. 重庆市律师专业高级职称评委会申报材料要求

  3. 任现职以来承办的主要律师业务目录

            

   

  重庆市司法局

  2024年8月27日

  

  


原文链接:http://sfj.cq.gov.cn/zwgk_243/gsgg/202408/t20240830_135777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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