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化纠纷 促发展
近日,包头市九原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不仅有力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同时保障了双方企业的正常经营发展。
2019年,原告与被告签订建筑施工用具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建筑用钢管、扣件等施工用具租赁业务。合同签订后,原告陆续向被告提供建筑施工用具,共产生租赁费80万元,被告给付原告租赁费62万元,尚欠租赁费18万元且尚有价值2.6万元的租赁器材未退还,该欠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向九原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欠付的租赁费及利息、建筑施工用具损耗等费用共计22万余元。
原告企业负责人情绪激动,要求解除与被告的租赁合同。
合同必须要解除,不能继续租了。从2019年开始租给他们,他们多次不按约定时间支付费用,都得我们反复催收,这一次更是逾期了这么久,已经给我们造成了严重损失,不管他们后期能不能按期给付,我公司都坚决要求解除合同!
而且,还有部分用具没有返还,严重影响后续的业务开展,我们现在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欠付租金,返还用具,把我们的损失降到最低!
被告企业负责人言语之间透露着无奈,希望法官能帮忙协调,给企业一些缓冲的时间。
法官,我公司拖欠租金是事实,现在公司生意不景气,资金链确实很紧张,但我们肯定会把租金给补交上的!您看能不能帮忙与原告协商一下,我们分期履行可以不?
但是,针对原告提出的未归还施工用具所产生的费用,我们是不认同的!
经了解,被告公司信用良好,仍正常经营,如果判决被告一次性支付款项,可能会导致其经营难以为继。如果原告能继续租赁施工用具给被告,既能充分发挥其保本保值甚至增值的经济效益,也可以避免今后执行不能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
同时,承办法官考虑到诉讼双方均为企业,如果简单地一判了之,不仅会使企业信誉受损,更会影响到后期合作和企业长远发展。为兼顾双方企业利益,及时化解纠纷,法官多次与原、被告双方沟通协调。
经综合考量和当事人同意,承办法官决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充分听取双方利益诉求,从情、理、法的角度释法明理,并从企业长远发展着手,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促使双方就争议问题寻求利益平衡点。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分期分批向原告支付欠付租赁费及利息,原告也做出让步,减免部分未归还出租物资产生的费用,该案圆满解决。
原文链接:http://gy.nmg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9/id/810346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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