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市人民法院发出首份《预查废证明》
“法官您好,我是银行的诉讼代理人,由于艾某信用卡逾期,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促其还款未果,我们现在对艾某提起诉讼。”
艾某于2019年7月在喀什某银行申请办理了25000元额度的信用卡,并在激活后多次使用该信用卡消费,截止2024年8月6日,已拖欠本息金额18832.99元。艾某多次拒绝还款的行为,已损害了银行的合法权益,该银行一纸诉状将艾某诉至喀什市人民法院夏马勒巴格人民法庭(金融借贷法庭),要求艾某按期偿还全部本息。
法官在立案审查过程中发现,艾某已有其他债务案件涉诉并被强制执行,经法定程序查控艾某名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已于2024年7月25日裁定终结该案的执行程序。
正当银行工作人员为此发愁之际,法官向银行工作人员、诉讼代理人介绍了《预查废证明》的相关程序及作用。银行工作人员、诉讼代理人随即提交了申请书,法官审查后向其出具了《预查废证明》。这是夏马勒巴格人民法庭办理金融借贷类案件以来,发出的首例《预查废证明》。
什么是“预查废”制度?
“预查废”制度是指针对标的较小、事实清楚简单、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院在诉前调解、诉讼立案、执行立案过程中,发现债务人因他案“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已作出终结本次执行裁定或列入失信名单的,法院可出具《预查废证明》,金融机构将其作为核销债权的依据。
“预查废”制度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适用类型:针对信用卡纠纷及标的额50万元以下、保证人少于2人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适用对象: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金融消费公司等其他银行业、金融业机构组织。
收到证明后,银行工作人员表示:有了这张证明,能够极大的简化不良贷款核销流程,同时也能保障银行的合法权益,实在是太方便了。
传统的金融纠纷化解模式,需要金融机构经历漫长的诉讼和执行程序,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预查废”制度的落实,可以使金融机构缩短诉讼周期、降低诉讼成本,实现快速核销不良债务,避免司法资源空转,也给了债务人一个“喘息”的机会。“《预查废证明》的出具,不代表金融机构放弃债务追索,也不代表债务人可以免除还款义务,如果一旦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法院会依据金融机构的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或受理立案申请。”夏马勒巴格人民法庭负责人依克拉木江·依布拉英说到。
原文链接:http://xjfy.x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9/id/811054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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