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中院一纸《调解建议函》 巧解涉国企纠纷
司法实践中,涉国企纠纷存在调解率较低的问题,主要是因为国企内部管理制度及担责原因,即使调解有着较大的优势,国企也存在“国有资产流失、不敢调解、不知如何调解”等顾虑,以致于“不想调解、不敢调解”,“走程序由法院判”几乎成了国企解决纠纷的唯一选择。
如何破解这些难题?近年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理念,做深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通过《调解建议函》形式,促涉国企相关纠纷实质化解,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案例一>>>
买卖房屋车位起纠纷
发出建议函实质化解
2021年5月21日,赵某与厦门某房地产公司(国企)分别签订两份购买商品房和车位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约定,赵某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20日内办妥所有银行按揭手续,否则承担违约责任。赵某于2022年9月7日才办妥案涉房产和车位的银行按揭手续,厦门某房地产公司遂向法院起诉,双方产生两案纠纷。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赵某已构成违约,应依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分别判决:赵某应向厦门某房地产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7万余元和9108元。赵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厦门中院提起上诉。
厦门中院二审审查发现,双方之间除了购房者存在逾期付款违约行为外,尚存在未被提起诉讼的国企逾期交房、设计变更等争议,如果此案简单以判决结案,案结事不了,后续赵某必定会以国企违约提起新的诉讼。
“为妥善化解两案纷争及可能发生的后续纠纷,实现一揽子案结事了,将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特发函建议企业协商解决两案纠纷。”厦门中院民五庭专门向该国企发出《调解建议函》,深刻阐述“案涉国企在案件中的责任与担当”“案件审理可能存在的问题”“案件判决的社会效果分析”三部分内容后,建议国企基于双方责任、案件标的、诉讼成本、公信力影响等考虑,双方以“互不告”方式平衡、消化各自的违约行为。
最终,案涉国企接受厦门中院民五庭的建议,此案以“调解+撤诉”的方式一揽子实质化解双方之间已有和潜在的纠纷。赵某签署调解协议后,提交撤回上诉申请,案涉国企也提交撤回一审起诉申请,双方对其他争议息讼息访,取得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二>>>
投标经营毁约引纠纷
建议函守护群众权益
2023年2月6日,厦门某国企公司发布公开招租的公告,单某对市场干菜区以每月每平方米200元进行投标。经开标,单某中标。
单某经营3天后,不想继续经营,遂向某国企公司提出退回保证金2万元,某国企公司不同意。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某国企公司的招标公告为要约邀请,单某的投标行为是要约,某国企公司开标后与单某确定具体档位应视为通知中标,是承诺,至此,双方租赁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双方约定投标保证金中标后即转为租赁保证金,保证金兼具质押担保和违约赔偿的功能。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单某主张退还租赁保证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驳回单某的诉讼请求。单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厦门中院提起上诉。
厦门中院民五庭经审查发现,该案案情简单、标的不大、事实清楚,但国企负责人顾虑较多,不愿意协商解决纠纷。民五庭向该国企发出《调解建议函》,并附上调解协议(建议稿)供参考。
“一审法院未对单某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进行释明,亦未适用酌减规则对案涉保证金(违约金)予以调整,存在不当,法院二审会进行相应的认定和调整。”厦门中院在《调解建议函》中,向涉案国企释明此案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即便认定单某存在违约情形,但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或缔约责任与没收2万元保证金之间并不平衡、并不匹配。”
此外,该院还向该涉事国企阐明其作为国企的责任、担当,建议协商解决纠纷。“在经历3年疫情后,无论是国企还是个体商户,都处于经济复苏阶段,特别是一些小商户生产经营自救也是困难重重,需要给予特殊的关爱和帮助。”
最终,该国企同意该建议,国企没收8000元作为违约金,将1.2万元保证金退还单某,该案得以调解结案并履行完毕,实现案结事了。
目前,厦门中院通过进一步总结推广涉国企纠纷的调解经验,将《调解建议函》模板下发各区院相关业务庭供参考,力争通过该方式解决涉国企纠纷难题,进一步提高调解率,真正做到“双赢多赢共赢”。
原文链接:https://fjfy.f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9/id/812338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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