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固县法院:借款人死亡后是“人死债消”还是“父债子还”?
借款人去世,出借人的债权如何实现?是“人死债消”,还是“父债子还”?近日,城固县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借款纠纷案件。
王某因生意周转向张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款到期后,张某催要欠款时得知王某已因病去世,张某便向王某儿子讨要欠款,王某儿子认为10万元欠款是王某所借,自己不应承担清偿责任,故拒绝还款。多次协商未果后,张某将王某儿子诉至法院,要求清偿王某所借10万元欠款。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原告张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合法,依法予以保护。王某死亡时,未留有遗嘱但留有遗产,其死亡后对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王某的儿子系其法定继承第一顺位继承人,且未放弃对王某遗产的继承,故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王某儿子应在继承王某的遗产范围内向原告承担清偿责任,故对原告张某要求王某儿子偿还10万元的诉讼请求,该院仅支持王某儿子在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原告张某债务10万元。
法律上既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人死债消”,也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父债子还”,借款人死亡后,只要他存在遗产,继承人继承该遗产后,就要用所继承的遗产来清偿被继承人所欠合法债务以及应当缴纳的税款,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可选择自愿偿还。但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承担偿还责任。所以,我们现在所说的“父债子还”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具备以下特点:1、债是合法的;2、继承人以继承为前提;3、债务清偿的有限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原文链接:http://sxgy.sxfyw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9/id/812364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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