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
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发布,针对民法典施行以来审判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明确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被监护人侵权,谁来承担责任?司法解释明确,被监护人侵权,监护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而非补充责任,不以被监护人本人有财产来认定被监护人担责。这一规定,彰显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轻装前行的司法理念。同时,为保证被监护人健康成长,司法解释对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作出限定,规定“应当保留被监护人所必需的生活费和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费用”。
学生在校内遭受校外人员人身损害,谁来担责?司法解释规定,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为第一责任主体,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教育机构承担顺位在后的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第三人不确定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教育机构先行承担责任,并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被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伤害,主人承担多少责任?司法解释明确,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主张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高空抛物坠物伤人却找不到“元凶”,向谁索赔?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高空抛掷物、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具体侵权人是第一责任主体,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顺位在后的补充责任。
司法解释还明确了用人单位责任的适用范围和劳务派遣关系中的侵权责任形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相关适用规则、缺陷产品造成的产品自身损害(即产品自损)属于产品责任赔偿范围等具体问题。
(记者 王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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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
原文链接: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440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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