耒阳:以调止争,“答”出涉企纠纷最优解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耒阳市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涉及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耒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纠纷案件,展现了耒阳法院在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方面的积极作为。
据悉,该案源于双方于2022年8月签订的一份《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完成被告耒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地下车库工程。工程于2023年1月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但被告在支付部分工程款后,尚欠原告89万余元未结清。原告遂向耒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耒阳市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迅速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原告交付的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要求原告进行修理重做后再行结算付款。而原告则坚决否认存在质量问题,双方争议激烈。
为明确争议焦点,承办法官徐晖提议对案涉工程质量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地下车库的光泽度确实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面对这一情况,徐晖法官没有简单地一判了之,而是从维护双方企业利益、促进长期合作的角度出发,积极组织双方进行协商调解。
在调解现场,法官对被告公司释法明理,说明拒不履行债务可能对企业带来的不良影响和法律后果,同时向原告方说明若根据鉴定结果结算工程价款将不利于本公司权益的维护。在捕捉到被告公司确有履行意向时,他耐心引导,从巩固双方合作基础、后续拓展相关业务、考虑诉讼成本等角度出发,劝解双方互相谅解。
在法官用心用情因势利导、释法析理后,双方企业逐渐认识到通过调解解决纠纷的重要性。原告公司体谅被告公司的经营困难,同意降低还款数额并宽限还款时间;而被告公司也承诺将积极履行还款义务,以实际行动修复双方合作关系。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公司同意在2024年9月30日前偿还工程价款48万元,原告公司则承担诉讼相关费用。至此,这起涉企纠纷圆满解决。
此次调解不仅有效化解了双方企业的矛盾纠纷,还为企业节省了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下一步,耒阳市人民法院将继续秉持“营商环境只有更好,没有最好”的理念,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在涉企案件办理中始终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加强涉企案件繁简分流和审理效率提升工作,全力当好优化营商环境法治“护航人”。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9/id/813390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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