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住“用权任性”的手 湖南拟立法监督行政执法
粗暴执法、逐利执法、选择性执法以及罚没收入不合理等问题,在行政执法领域并不鲜见。这些问题损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如何把行政执法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管住“用权任性”的手,湖南正在开展一项立法。
9月23日,湖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在长沙召开,《湖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初次审议。9月26日上午,大会分组审议了《条例(草案)》。
记者了解到,在行政执法领域,湖南曾有一个地方法规叫《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1996年9月审议通过后,一直未进行全面修改。
随着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相继制定或修改,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行政执法体制、行政执法程序以及行政执法监督等内容发生了很大变化,《条例》内容已明显滞后于形势发展需要。
2023年11月30日,湖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废止《条例》。老《条例》被依法废止,社会期待新的法规尽快出台。
湖南省司法厅负责人表示,为深入解决行政执法不规范、行政执法监督不力等问题,有必要制定《湖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条例(草案)》基于湖南行政执法工作实际,聚焦省委省政府高度关注的粗暴执法、逐利执法、选择性执法以及罚没收入不合理等突出问题,聚焦机制不畅、职责分散、手段单一、刚性不足等痛点堵点,强化制度设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条例(草案)》着力构建省市县乡四级全覆盖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系。
一是明确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依法具有行政执法监督职权的政府部门是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并分别明确其监督对象。
二是理顺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机制。规定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是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部门法制机构或者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机构是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具体工作。
《条例(草案)》着力解决监督目标不清、针对性不强、措施不力的问题。
紧盯行政执法工作的关键因素和薄弱环节,梳理明确了10余项行政执法监督重点内容;全面总结湖南实践经验,规定了10余种监督方式。同时,规定了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可以采取的具体措施,强化日常监督、重点监督和综合监督。
《条例(草案)》回应社会关切,服务高质量发展,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一是将落实包容审慎监管和优化行政执法方式列为重点监督内容;二是规定可以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执法领域和社会反映强烈的重点执法问题开展专项行政执法监督;三是将逐利执法、选择性执法以及违反规定下达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指标、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等明确为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形。
湖南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审议后认为,《条例(草案)》有利于推动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逐利执法、选择性执法以及罚没收入占比不合理等突出问题,制定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很有必要。并提出了明确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监督主体,增加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接受监督的措施,增加违法行政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措施等修改意见。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建议,要对一些执法部门对执法监督工作推诿扯皮、不执行监督意见、不认真整改等作出规范要求,明确处置措施;规范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资格要求,明确资格认证的程序、教育背景要求、资格考试方式等;进一步充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权利救济方式,强化社会监督内容,比如社会公众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等,形成内外监督的联通。
(来源:红网)
原文链接:http://sft.hunan.gov.cn/sft/xxgk_71079/gzdt/fzdt/202409/t20240929_334662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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