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院长半月谈
编者按
近日,新华社《半月谈》2024年第18期编发访谈文章《为“最后一道防线”校准法治天平 十位法院院长访谈录》。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彰显公平正义的法治社会,既是现代化所指,也是民心所向。《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下称《决定》),对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完善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机制、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等作出重大部署。聚焦司法改革新任务,《半月谈》记者采访了6省份10位人民法院院长,共话如何为“最后一道防线”校准法治天平。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游劝荣,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闫小龙接受了此次访谈。
在“制度的笼子”里行使司法权
《决定》在“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章节中提出,“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强化对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决定》对司法制约监督机制建设提出了进一步要求。
当前,我国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各领域基础性制度框架基本建立,但对执法司法权力的制约监督尚不到位等体制机制因素仍然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平正义的实现。“公权力本身具有强制性,一旦失范失控,很可能会出现滥用,并给民众的权利造成损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游劝荣认为,司法权如果缺乏有效约束,就可能突破公正底线。只有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严肃的责任追究机制,才能让各种司法行为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最大限度减少和防止权力脱轨、权力寻租现象发生。
常态化规范化开展网络直播庭审,充分发挥庭长“关键少数”的监督管理职能作用,推进刑事审判进校区、民事审判进社区、商事审判进园区活动……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江蓉介绍,当地法院不断深化司法公开,切实将接受监督落到实处。“未来,我们将进一步明确员额法官、司法行政人员、审判辅助人员职责权限,通过健全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等改革举措,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受访法院院长表示,坚持把审判权力制约监督作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要从继续大力支持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充分发挥律师监督作用、压实院长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责任、细化审判人员权责清单、强化审判流程节点管理、推进裁判尺度统一等方面入手,着力构建审判权制约监督体系。
要用制约监督实现司法公正,尤其需要加强有质量的制度建设。游劝荣表示,要真正从触及具体利益的深度制定规范,如推动建立员额法官行使审判权力监督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不当干预过问案件记录追责制度等。同时,需要讲求制度建设的“性价比”,增强制度的针对性,建立简单易行、管用有效、操作性强的制度,将监督措施案件化、程序化、规范化、信息化,提升审判监督管理实效,用有质量的好制度管权管人管事。
在对法院进行考评时,可确立“内外一致”理念。“案件办得好不好,不是法院和法官自说自话,还要看广大人民群众的评价。”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衡阳建议,以尊重司法规律为前提,设置发回改判率、服判息诉率、法定审限内结案率等硬性考核指标区间;明确各法院、各部门办案工作量基准值,动态调整审判资源,提升法官办理疑难案件的积极性。
不让法律“打白条”
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是整个司法程序中的关键一环。应当看到,当前仍有一些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即“执行难”,执行不了的法律文书被称为“法律白条”。这是人民群众尤为关注、反映强烈的问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霍敏认为,《决定》提出“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健全国家执行体制”,主要目的是解决“执行难”,更好实现当事人胜诉权益。
“执行难”成因复杂,是各种社会问题和矛盾叠加、交织的集中体现。“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综合施策、多措并举、系统治理。”霍敏介绍,今年以来,山东法院深化执行体制改革,持续加强执行联动机制建设,与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合作,大力推进交叉执行工作,综合运用督促执行、指令执行、提级执行等方式,强化对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
部分地方法院院长反映,在制度设计层面,“类个人破产”制度还不够完善;在强制执行时,信用惩戒机制还不够精细,“纳失”“限高”等措施在部分农村地区不管用;在普法宣传上,社会大众对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的“执行不能”情况认知不足等。
为破解“执行难”,各地法院展开一系列探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鲁燕认为,应聚焦办案全流程推进解决“执行难”:在立案环节,强化指导诉前调解,改变过去以办案多少论英雄的导向;在审理环节,注重形成案件高发领域的解纷模式;在执行环节,将“查扣冻”财产的保全措施推前,通过执源治理降低生效裁判进入执行程序比例。
衡阳认为,要将案件的立案、诉讼、执行当作一件完整“司法产品”,打通各环节程序壁垒,力争用最少的程序实质解决纠纷,用最快的速度保障胜诉当事人权益及时兑现。同时,树立“败诉服判”理念,完善链条化释明机制,“只有站在败诉方角度审视裁判、考虑问题,才能尽快让其服判息诉、案结事了”。
让公平正义不迟到
“公正与效率”是法院审判工作的永恒主题。多位受访法院院长认为,《决定》提出的多项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措施体现了法院工作的这一要义,要把公正和效率紧紧融合在一起,努力让公平正义不迟到。
审判是诉讼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冤假错案洞穿了法律底线,是最大的不公。”游劝荣认为,要持续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依靠法治共同体共同把关案件质量。他表示,以审判为中心不是以法院或以法官为中心,而是在审判阶段由法院主导,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监督,防止主观片面和滥用权力。
在具体措施上,多位受访院长认为,应推进庭审实质化,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同时要做到重客观证据,不轻信口供、重证据分析,不主观臆断、重证明标准,落实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衡阳认为,一审是实现纠纷分层过滤、定分止争的“主战场”,需向一审投入更多司法资源,防止出现大量的调解生审理、一审生二审、二审生再审、再审生信访等现象,更快实现人民群众期盼的公平正义。他介绍,宿迁正在两级法院配强速裁团队力量,实现案件轻重分离、快慢分道。
刑民交叉诉讼是近年来的一个司法热点。“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是涉企冤错案件频发的重要原因。”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闫小龙分析,部分地方存在公安机关以合同欺诈为由对外地企业负责人进行羁押的情况,用不当手段对外地企业施压以获取利益,使得本来通过正常民事诉讼程序就能解决的问题演变成复杂的刑民交叉诉讼。此外,涉刑民交叉诉讼案件还存在历史遗留、涉案财物处理不规范等问题。
闫小龙认为,应重视分析案件刑事、民事之间的优先关系,根据涉企业产权案件的具体类型构建相应诉讼程序,不能一味采用“先刑后民”的固有顺序处理。“同时,在遵循法律秩序统一的前提下,以民法产权规范为基础。只有在民法对当事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无法有效保障时,才考虑适用刑法。”此外,闫小龙建议,处理此类问题应以节约当事人成本与诉讼资源为原则,以实现经济效益、维护交易安全为目标,坚持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相结合,严格规范涉产权的刑民交叉诉讼,实现产权保护法治化。
以审判专业化助推法治专业化
随着社会分工日趋细密,司法逐步介入专利、海事、公司、金融、互联网、医疗、行政诉讼等专业领域的纠纷。
《决定》提出,规范专门法院设置。专门法院是在特定部门或对特定案件设立的审判机关,1954年我国即确立了专门法院地位。当前,通过设立专门法院实现司法专业化,已成为我国司法现代化的有力推手。
1984年,我国陆续在沿海沿江重要港口城市设立11个海事法院。浙江省宁波海事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杜前表示,40年的实践证明,海事法院在找准服务保障海洋强国战略的切入点、发力点等方面成效显著。
杜前介绍,宁波海事法院正围绕浙江国家经略海洋实践先行区、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行动等浙江重大发展战略,全力支持海洋新质生产力培育,妥善处理涉产业链供应链畅通、数字贸易、跨境电商物流、海外仓等新业态新模式案件。同时,积极对接区域发展战略,与上海、南京海事法院共建长三角海事法院执行联盟,有力推动区域内海事司法一体化高质量发展。
2018年7月,中央深改委会议审议通过增设北京互联网法院的方案。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姜颖表示,成立6年来,法院集中受理北京辖区内互联网特性突出、适宜在线审理的案件,承担着总结推广新型审理机制、探索构建新型诉讼规则、健全完善专业化审判机制等职责。“目前,北京互联网法院已初步实现中央深改委的设立目标,推动中央改革部署形成生动实践。”
除审判主责外,互联网司法的职责使得互联网法院必须承担大量前沿调研、参与网络空间治理等工作。“一方面,涉网著作权等简单类型化案件占比较高,示范意义不强,消耗了大部分司法资源;另一方面,网络不正当竞争、数据权属侵权、利用算法技术引发的侵权纠纷等能体现数字经济发展方向的案件没有被明确纳入管辖,影响司法治理效果。”姜颖建议,优化调整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集中资源审理好涉数据权益、虚拟财产、算法应用、个人信息、网络不正当竞争等“强互联网案件”,使互联网法院更好护航数据要素市场建设、促进数字经济发展。
基层法院是提升审判专业化程度的重要阵地。《决定》提出,深化行政案件级别管辖、集中管辖、异地管辖改革。受访法院院长表示,相关改革为基层法院实现行政审判专业化、破除“司法地方化”提供了改革空间。霍敏认为,改革旨在解决诉讼的“主客场”现象,保障法院公正审判,监督政府依法行政,必将有利于提升司法权威与司法公信。“目前,山东法院已经形成‘以当事人选择管辖’为核心的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制度,可由当事人在中级人民法院划定片区内自主选择案件管辖基层法院。”
结合具体司法实践,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郁奇指出,当前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还存在一些难点和盲区,如行政非诉案件普遍未纳入集中管辖范围、非集中管辖的基层法院面临行政审判力量弱化甚至断层问题、个别行政机关缺乏自我纠正的动力等,此外不同地市间也存在不同的集中管辖实践模式。郁奇建议,可加大调研力度,研究行政非诉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的必要性、可行性,剖析不同地市不同管辖模式之优劣,完善行政机关主动纠错保障机制,推动行政争议调处平台向属地法院延伸。
以公正司法保障公民权益
《决定》提出,坚持正确人权观,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受访法院院长表示,人权不是抽象概念,而是广大人民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的切身利益。要以“如我在诉”的意识公正办好每一宗案件,让人民群众在每一宗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老百姓到法院打官司是为了解决问题,绝不是来‘走程序’。”李江蓉表示,盐城法院做到“小案不小办”,主动对接党委政法委主导的多元解纷平台,创新设立社会化运营的和睦民商事调解中心,聚焦妇女、儿童等群体,联合妇联、教育等部门设置37个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在离婚、继承、分家析产等案件中贯彻落实家庭教育法和反家庭暴力法。
《决定》提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近年来,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发生重大变化,轻微犯罪案件明显上升至80%以上。“对轻微犯罪进行刑罚执行的最终目的,是使犯罪人员重返社会,不再危害社会,但目前的犯罪附随后果与之不符,也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完全匹配。”霍敏认为,相关改革有利于减少对抗、促进和谐,实现惩治犯罪、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但同时需认识到其应当仅适用于轻微犯罪这一特定情形,不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要符合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的要求。
2022年,有关部门公布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提供借鉴意义。各地正严格落实相关规定,对判处有期徒刑5年以下的未成年犯罪人员犯罪记录进行封存。
《决定》要求,“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改进法治宣传教育”。鲁燕介绍,日照正大力开展校园普法、法律咨询,同时着力推进校园矛盾纠纷前端收集、提前介入、分类处置工作,目前已在全市237所大中小学全覆盖设立校园安全先议办公室。“我们在高校网站、学生手机终端发布法律预约咨询二维码,师生‘扫一扫’即可进行法律咨询,反映纠纷问题。在中小学,我们设置‘司法回音心语亭’,学生可随时语音报告校园欺凌等事项。”
加强涉外法治建设
《决定》提出,加强涉外法治建设。这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应杰表示,云南有长达4060公里的国境线,与缅甸、老挝、越南三国接壤,正在努力建设我国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性和紧迫性。
《决定》要求,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制度,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张应杰介绍,云南沿边设立覆盖国家一级边境口岸的14个国门诉讼服务站,在沿边村寨搭建多元化解机制远程调解平台,推进建立诉讼与仲裁、调解有机衔接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我们专门设立涉外调解室,探索使用多国语言发布云南法院裁判的涉外典型案例,为南亚、东南亚国家法院和仲裁机构正确理解和适用中国法律提供参考,增进国际商事主体对中国法律的了解和信任,扩大了中国法律的国际影响力。”
互联网法院日渐成为展现中国互联网法治的国际化窗口。《决定》在“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中提出,“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姜颖介绍,北京互联网法院在知识产权保护、数据权益、网络黑灰产治理等领域,审结了一批在国际互联网法治领域具有先导示范意义的案件,案件裁判规则影响力不断扩大。
当前国际竞争越来越体现为制度、规则、法律之争,法治成为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内容。姜颖等认为,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需要更加妥善、公正地审理好各类案件,推进以互联网法治为代表的司法规则走向世界。
涉外法治事关全面依法治国和我国对外开放工作大局。受访法院院长建议,要以改革精神统筹推进涉外审判工作现代化:始终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原则,坚决依法维护中外企业合法权益;持续健全完善诉讼、仲裁、调解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国际商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全面优化在线庭审、异步审理、庭审翻译、电子送达、司法区块链、智能合约等信息化技术在涉外司法实践中的创新应用;拓宽国际司法交流与合作途径,讲好中国法治故事。
原文链接:http://hubeigy.hbfy.gov.cn/article/detail/2024/10/id/815119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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